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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教育法规基本理论第一节教育法概述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第五节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教育法概述法律在教育中的作用1教育法的内涵2一、法律在教育中的作用(一)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保障教育目的的实现(二)建立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促进教育的有序发展(三)促进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的合法化,实现依法治教(四)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二、教育法的内涵(一)法的概念与本质属性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概念二、教育法的内涵阶级性和物质决定性是法的深层次的本质属性。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概念与本质属性二、教育法的内涵(二)教育法的内涵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具有自身的特征——1.阶级性2.教育性二、教育法的内涵(三)教育法制的含义1)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2)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动态系统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现代法制通常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的内涵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2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3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内涵(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特征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内在逻辑结构周全的一般行为规则。概念教育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最基本的特征。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内涵(二)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是所有的教育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教育法律规范的,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只是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没有具体设置权利和义务,它就不包含教育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指法律规范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假定条件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行为模式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相应结果。它是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或组织),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可为模式”的规范。授权性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等文字表述。一、授权性法律规范如《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常采用“必须”、“应当”等文字表述。二、义务性法律规范如《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三、禁止性法律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禁止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通常采用“禁止”、“不得”等文字表述。如《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2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3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概念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征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3.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特征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种类主体权利、行为能力(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物行为结果非物质财富(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1)不动产(2)动产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某些特定的行为结果,如果能够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三)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指教育法律规范对其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又称法定权利,它由法律确认、设定,并受到法律保护。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概念(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条件: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依据,没有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教育法律关系。但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本身。二是教育法律事实。它是直接的前提条件,是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教育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按其是否以人们的意志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概念1.法律事件,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2.法律行为,指人的活动,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产生的客观情况。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教育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判定法律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导致的结果,也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关系的表现。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体系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归于无效。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第一层次: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和发布的教育基本规范性文件,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层次:教育法律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2.教育单行法律,即部门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第二层次:教育法律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主要有六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层次:教育法律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如:《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教育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依立法目的和依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四节教育法的体系教育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在全国有效。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五层次:教育规章第五节教育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概说1教育法律责任2一、法律责任概说(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广义的法律责任,相当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概念法律责任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1.责任主体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应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2.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不应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3.损害结果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是一个确定的事实。损害结果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4.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注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必要求这四个方面同时具备。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一、法律责任概说(三)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最常见的法律责任的划分,是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二、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需承
本文标题:教育法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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