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讲义——宪法综合卷备考指南1、出题特点与应对策略宪法基础理论国家机构与权力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2004年(辨析题)行宪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简述平等权的基本含义。2005年1.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2.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平等权的含义和平等权的种类。2007年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中宣布河南省一地方性法规无效。2008年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2009年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几种学说。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有哪些。2.立法权的特征。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能否以年龄过大为理由免于执行死刑。(平等)2010年联邦制国家宪法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的三种模式。警方公布“卖淫女”裸照的行为、粗暴对待卖淫女的行为是否合法?宪法中的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内容,以及区分二者的意义。2011年现行宪法中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齐玉苓案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2010年《代表法》修改的内容及评价。评价《选举法》修改中的城乡代表的人口比例问题。2012年我国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国家主席这一职务的历史变迁。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特点和内容。基本权利的竞合。出题特点总结:1)基本权利是重点;2)基础知识与案例、热点问题相结合;3)重视基础知识,重视宪法文本。(这一点,在专业卷与综合卷中都充分体现出来,请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也关注专业考试的题目,特别是涉及基础知识的部分。)应对策略:1)熟悉法条,扎实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知识;2)用宪法学的眼光去分析案例,发现案例中的宪法问题,并运用宪法学的基本知识解答这些问题。所谓基本问题:公权力VS.私权利参考书目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磊:《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授课计划1、结构:宪法的基础理论、国家结构与公权力的运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内容:基础知识、真题、补充3、时间:22、23、25、27下午,13:30~17:30第一讲宪法的基础理论一、宪法的概念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三、宪法与宪政四、宪法的渊源、结构与宪法规范五、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六、宪法的实施一、宪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就是在一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则是从制宪的目的出发,从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追求以及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制约的角度出发,对于何谓“宪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应当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待宪法,并且用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来评价和反思,我们的理想与制度现实之间的差距。把握住这一点,我想,大家就能够在诸多版本的教材中总结出一个恰当的定义。1)周叶中: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2)王磊: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3)林来梵:宪法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以广泛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4)张千帆: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总结: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①宪法是人权保障法;宪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第一,从我国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确认了多项公民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文本,就是宪法这一特征的表现。“人权入宪”也使得对于未列举权利的保护、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接轨等问题从理论上得以解决。宪法上对于国家机构权力分配、监督机制的设置等等,都是围绕着这一根本目的展开的。第二,对于涉及到公民权利的问题,要以“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为原则。要明确这样一种理念:宪法,是基于人民的共识和授权制定的,宪法所记载的权利,是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而非授予,人民自然保有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②宪法是授权法;这里所谓的“授权”,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对于国家公权力,要以权力法定为原则,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③宪法是限权法;对于国家公权力,以“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为原则。④宪法是根本法;这里所谓的“根本法”,一是指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内,具有最高的效力,凡是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这种最高地位并不是仅仅通过“宣布”就能实现的,需要制度的保障,我们会在本章对于宪法的保障制度进行讲解。二是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关系的法:宪法主要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选举制度、国家机关的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这些国家与个人直接最为基础的、具有前提性的问题,对于例如:行政处罚、相邻关系等等具体问题,则有其他部门法加以规范。三是宪法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宪法修改议案。一般而言是这样操作的: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份宪法修正案草案,然后将该草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修改议案的通过程序也是要比一般的法律修改严格的,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要经过四分之三州的议会,或者四分之三州的修宪会议的批准。日本还需要由国民投票的过半数赞成,我国宪法则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⑤宪法是部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在于纠正那种将宪法作为“母法”,强调其规定的内容为“原则性”的,不能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得以适用这一观点。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联系①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②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③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④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2、区别①内容:宪法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②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③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宪法与宪政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宪政”。宪政,是对于一种国家权力运行状态的描述——也就是“宪法政治”,即依据宪法而展开的政治,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基础是立宪主义,它与民主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立宪主义包含民主主义,但是也超越了民主主义。立宪主义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这里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权。在明晰了宪法和宪政的内涵之后,我们再来进一步分析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一,宪法是宪政的依据,要实行宪政,必须要有宪法;第二,宪政依据宪法的规定来规范国家权力;第三,有宪法并不一定就有宪政,宪政是一种立宪主义精神的实践,要求宪法本身必须符合“限制专断权力,保障人权”的原则,否则,即便这一宪法规范得到实施,也不能称之为“宪政”。四、宪法的基本原则王老师(《宪法的司法化》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进行宪法活动(包括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以及实施宪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或者在宪法活动的重要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宪法条文中各项具体制度或者具体原则的简单归纳,而是动态的。(主要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①宪法至上原则宪法至上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切国家机关都居宪法之下,服从宪法,因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都要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宪法至上原则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宪法序言最后一句话:“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②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原则③人民代表大会制④人民民主专政——这是针对专治而言的。⑤单一制张千帆老师(现代宪政意义上的,普遍意义上的):自由民主法治联邦——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是一种世界趋势。五、宪法的渊源、结构与宪法规范(一)宪法的渊源我们在这里,适用法学领域对于法律渊源的一般定义来界定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教材中的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同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前者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实质宪法;后者指成文宪法国家里存在的确认基本权利的法律、政府的组织法、选举法等。我们应当反思这种界定方式,因为“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来自于采用不成文宪法的英国,即在应该,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典,涉及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各项内容的规范分散在多部法律规范之中,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即宪法地位。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效力均低于宪法,不能将英国宪法的这一概念套用过来,你说:哪一步法律与宪法没有“关联”呢?3、宪法判例:违宪审查机关所作出的有关宪法问题的判例,这些判例具有宪法效力。例如:德国宪法法院、美国的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但是这里需要纠正教材中的一个错误,即我们不能将“违宪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化等号,因为违宪审查模式除了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之外,还有专门机构的审查模式,比如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等。4、宪法解释:宪法判例本身就是一种宪法解释,同时对于没有宪法判例的国家,通过专门机构对于宪法的内容进行的解释也构成宪法的法源。我国《宪法》第67条,将宪法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行使过这一权力。5、宪法惯例: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用并被普遍认可的惯例。例如:英国女王从未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这就形成了一个宪法惯例。6、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包括宪章、公约、规约等,美国宪法和德国基本法中都有对于国际公约效力的规定。(二)宪法的结构序言、正文(总纲、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家象征)。宪法序言的效力,争议问题。(区分事实描述和具有规范意义的条文,结合具体条文加以适用。)(三)宪法规范六、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我国的制宪历史:有现代人权理念启蒙的因素,也有实际上控制国家权力的群体利用“宪法”这一概念所包含的价值因素为自己建立政权的合法性正名的因素。宪法修改是宪法变动的一种形式,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对于立国的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根本问题进行确认的法,宪法的内容决定了它必须具有稳定性,频繁修改宪法从结果上不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但也从反面证明该国政治、经济的变动的剧烈程度。对于宪法修改,我们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为了使得宪法包容社会生活的变动,需要对于宪法的一些条文重新理解,一般认为,应当选择解释的方式,弥合古老的宪法文本与变动的社会价值之间距离,只有在宪法解释无法实现这一目的时,才应该动用宪法修改的程序。(二)宪法修改的程序各国宪法都对于宪法的修改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宪法修改需要经过提案、议决、公布三个程序。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
本文标题:综合卷宪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408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