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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及上市公司税收政策解读主讲人:王哲引言2009年中国股市最火的一个话题是?引言为了规范拟上市公司的税收行为,我局于2009年挑选了宝安辖区内3家准备上市的公司进行了专项的税务检查。5601398217805001000150020002500H公司M公司X公司查补税款(万元)查补税款(万元)所以,为了降低拟上市公司的税收风险,我局特意组织了这次税法宣讲会,目的就是通过这次税法宣讲会,给大家提个醒,使大家能够主动对自己的涉税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改正,顺利得以上市或降低股价波动的风险。深圳开征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目录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的征税规定二、有关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的征税规定三、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规定五、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税规定六、其他相关税收规定七、相关法律责任一、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的征税规定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期末数实收资本(股本)10005000资本公积200100盈余公积30001000未分配利润40002100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转增分配投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一)股份制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333号)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利息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四)对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二、有关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的税收规定(一)减免税:1.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财税[2005]102号、财税[2005]107号)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3]045号)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9号)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40号)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并非银行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利息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按5%税率,由国税局征收),因此,对2008年10月8日前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应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征税: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2.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三、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应并入企业当期利润,核算应税所得后计缴企业所得税。(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注:A和B不在同一地)1.如果A是个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是B地;2.如果A是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是A地.持有股权并转让取得所得AB(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1.个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个人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30号)(五)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征税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函〔2006〕866号)(六)股权转让负责原债权债务情形的征收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一)股票期权所得(二)股票增值权所得(三)限制性股票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一)股票期权所得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国税发[2005]35号)T(时间)ABP(价格)CDA:授权日或授予日B:行权日C:授予价或施权价D:市场价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的征税规定所得性质:工薪所得税款计算办法: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注:即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的实际购买日,及行权日。所得额:购买日该股票价值-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D价-C价)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国税函〔2007〕1030号)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的征税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函[2006]902号)(1)获得授权: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财税〔2005〕35号)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上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认购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公式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号)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征免个人所得税。(2)转让权利: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方式:将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482号)上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国税函[2006]902号)(3)行权: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本文标题:拟上市及上市公司税收政策解读(PPT 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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