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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名称文件级别施行或修改时间与借壳上市相关条款及解读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4.11.23施行第十三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2.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二十九个问答规范性文件截至2016.1.15四、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答复: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截至预案公告时,如上市时间不满三年,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做出专项说明:1.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披露的投向使用,使用进度、效果与披露情况是否一致;2.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等情形;3.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4.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与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并勤勉尽责。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查,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八、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答复: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范性文件2015.5.28实施2015.12.24修订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应按第一节至第十四节规定编制重组报告书外,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1号准则》)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需要补充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在“风险因素”部分,补充《1号准则》“风险因素”相关内容;(二)在“交易标的”部分,补充《1号准则》“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内容;(三)在“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四)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号准则》“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相关内容;(五)在“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1号准则》“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六)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号准则》“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关内容;(七)在“其他重要事项”部分,补充《1号准则》“公司治理”、“股利分配政策”、“其他重要事项”相关内容。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性文件2008.4.16施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6.5.1通过2016.1.1最新修正施行2016年最新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独立性及募集资金运用要求,但相应编报规则并没有变化,故该写的还是要写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范性文件2016.1.1最新版施行需补充部分参考26号格式准则第五十二条7.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2016.1.1施行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和可转债(以下简称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计算每股收益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五、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本次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同时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刚刚进行的借壳项目写过这个议案,除做承诺外,还需要写出公司的应对策略(从现在的案例看是例行公事,通常是: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收回投资、加强募投资金专项管理、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完善股东分红制度几项)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6.5.8实施2008.10.9修改2008.10.9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本文标题:借壳上市法规体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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