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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重庆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为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一、公司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管理负责有全面领导责任;书记、工会主席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的责任权限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管理人员在本职岗位中,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强化监督检查,履行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生产一线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二、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加大安全投入,保证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因管理责任导致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司根据事故损失程度、管理责任、有无失职和渎职行为,对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四、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罚款、警告或处分;事故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罚款、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或管理存在死角,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过硬。2、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重特大事故隐患失察。3、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4、对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不听的,违章指挥下属。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事故单位安全领导、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及管理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1、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不到位。2、对安全和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3、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汇报,不及时纠正或纠正处理不力。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的职责行为。六、要安全生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调离岗位的处分。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生产规章制度。2、明知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排除或责令紧急停止生产,甚至放纵违章生产。3、对安全生产中的重特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4、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指挥生产。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七、在治安、保卫、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火灾、被盗、不稳定等,对事故单位负有领导责任有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科长给予离过或记大过处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没有签订“综合、消防”责任书。1、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2、管理层层分解,没有落实到科室、班组、个人。3、对存在的治安、保卫问题和重大消防隐患失察。八、在治安、保卫、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火灾,对单位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分管领导和科长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1、不认真执行《消防法》及《重庆市消防条例》。2、不认真执行《重庆市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处罚办法》。3、没有坚持每月消防检查和节假日重点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一般隐患不及时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不能整改的,不采取措施,加以防止,同时不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有关部门。九、公司凡发生3人(含)3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对有关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十、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一、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火灾、交通、职工因工伤亡、建筑质量、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和其他方面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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