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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x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市辖区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公路大、中修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2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承担我市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各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3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4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将竣(交)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对未组织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交付使用;不得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四条承包单位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不得指定工程材料人、工程构配件的生产商和供应商。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第十七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5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商品混凝土、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进行检验,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应当依法规范其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6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将不合格的工程、工程材料、工程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第二十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并须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在备案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对于一些小型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组建的,其所有的试验检测项目要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应有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全面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x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以下简称市局质监处)受x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7局)的委托对市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和大、中修项目以及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其它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局质监站)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对县道、乡道、村道新改建项目和大、中修项目以及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确定的其它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监督覆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市局质监处负责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市局质监处负责实施。第二十七条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市局质监处确定监督项目质监人员,其质监人员经市局质监处授权在所监督工程中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县局质监站确定本辖区监督项目质监人员,其质监人员经县局质监站授权在所监督工程中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第四章申请监督程序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不得擅自开工。8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待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五章监督工作内容第三十一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9(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第三十三条质监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随机抽查和备案核查五种方式进行。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检查。巡视检查10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是为了掌握日常工程建设活动当中的实际情况,从而促进和提升各从业单位的质量意识,规范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保障和提升工程质量。备案核查是为了了解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等单位的技术状况,对企业资质等级、拟投入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进行核查和动态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11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五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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