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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商务局、质监局、税务局、网信办、通信发展管理办、人社局、人民银行、信访局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网约车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取得当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3(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备案回执;(四)办公场所地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4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第七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5条件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第九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和7座乘用车;6(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设备。并接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三)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四)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巡游出租汽车计税价格。燃油车辆、清洁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排量不低于1.6L或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五)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六)车身颜色应为单一色调,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不得粘贴有色车膜。(七)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八)平台公司自有车辆应为新能源车辆;7(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四条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二)申请人本人或受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按装车载设备。(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勘验,合格的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申请人本人或受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8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2.申请人所申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人委托书)。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可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二)申请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除外)。(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9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网约车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首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或60万公里。经营权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10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有服务所在地户籍或取得服务所在地有效居住证;(五)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到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持外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本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参加本市区域科目考核,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到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持本地巡游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参加本市区域科目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到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平台公司组织实施。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11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应在10日内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12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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