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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除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外,还要全面负责本办法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负责建立和落实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x新区、x区、x区党工委、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落实以下制度:(一)重点化工企业领导包联责任制度。党政领导对辖区内重点化工企业一对一包联,每季度对包联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督导检查。(二)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安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年初应与化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半年向市级人民政府递交书面述职述安报告,年底主要负责人要在会议上公开述职述安,其他化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开述职述安。(三)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和风险研判制度。市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全市重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活动,研判安全风险;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分析、研判、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热点、难点问题。3(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访谈制度。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新任职后,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访谈;在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中,检查人员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线员工等进行访谈。访谈结果通报安全许可发证机关和企业上级单位。(五)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化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类督查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不力,发生生产安全未遂事故等情况,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化工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区域内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建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对化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4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调整优化化工产业布局。(二)属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化工建设项目相关手续。(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化工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安全准入第八条严格执行三个不批。新增化工园区(化工聚集区)一律不批;除x新区石化产业聚集区、x经济技术x区、x产业园区石化工业园区三个区域外,其他区域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其他区域现有化工企业除安全、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批。鼓励化工园区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关联度高的项目。从严审批国内首次采用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或高危产品的化工项目,迁建化工项目。第九条推动化工园区开展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全面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区域定量安全风险评估,建设一体化安全管理平台,指导x经济技术x区创建国家级安全管理一体化5(监管要求一体化、应急保障一体化、园区监控一体化、医疗救助一体化、人流物流管控一体化)示范园区。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化工企业有序发展:(一)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的,无安全生产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风险突出且无有效管控措施的,不能搬迁或不具备搬迁价值的化工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实行就地转产或限期关闭取缔。(二)引导化工企业向x新区搬迁聚集;位于城镇建成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不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化工企业,加快实施搬迁;大型支柱性化工企业不适合搬迁的,要加强节能环保和技术改造,严禁以任何名义扩大或新增产能。(三)对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安全、消防等要求的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推行先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方法、引进高端技术人才等措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四)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安全保障程度高的骨干优势企业,鼓励其提升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带动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第十一条新建化工项目涉及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需要进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6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评估。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第十二条新建化工装置必须采用全流程DCS自动化控制系统,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不得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HAZOP分析结果用于建设项目设计过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第十三条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审查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确认,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参加,未经确认一律不得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稳定达产前,企业厂级领导干部应当轮流现场值带班。第十五条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一律不予7上报安全生产许可材料。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专职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安全总监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或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化工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相关危险岗位从业经历;新入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年以上相关危险岗位实习见习经历。现有操作人员五年内必须取得化工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三)化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律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职工总数少于三十人的,至少配备一名;职工总数多于三十(含)人的,至少配备二名,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五)按不少于安全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技8术工作。第四章企业管理第十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员工在厂在岗应当佩戴《责任制胸卡》。重点化工企业推广实施具有身份识别、记录及定位功能的智能卡。第十八条化工企业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覆盖,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确定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标准,保证上岗人员与岗位达标标准相匹配,对其专业业绩进行考核,减少人为事故。第十九条化工企业每年应当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全面辨识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每年底前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抽查。风险评估报告与现实不符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企业应将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分级,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明确管控措施,建立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现场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应急处置卡。第二十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制度。班组、车间、部室、专业副总、总经理逐级研判、签9字、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日签署安全承诺,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应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代履行安全承诺工作,上午十时前在主门外显著位置设立安全承诺公告牌进行公告,并上传至政府网站。第二十一条化工企业两重点一重大在役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HAZOP分析,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企业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安全许可。第二十二条化工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单元内同一时间操作人员不得超过九人。化工企业存在以上场所或其他不适宜或禁止人工操作岗位的,必须采取有效的自动化控制措施,减少或消除人工操作。推进实施精细化工企业人工投料向自动(密闭)投料系统的改造升级,间歇式工艺向连续化工艺的改造升级。第二十三条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应当与办公、生活区域隔离,并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生产区域要设置具备人员统计、定位和信息分类等功能的智能门禁系统。第二十四条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应当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容量适当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第二十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事故高发环节风险管控:10(一)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一律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节假日、敏感时期等特殊时期的动火作业一律升级管理。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必须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进行全程监督。特级动火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旁站监督,一级动火分管生产负责人应当旁站监督。(二)停车前,停车方案要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复工复产前,应当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分析,落实以下安全措施:1.制定开车方案,明确开车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2.对各类设备设施、安全联锁、应急抢修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修、检测,确保完好性,各项检查工作应当签字确认并且可追溯;3.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4.开展应急演练;5.复工复产期间企业领导干部应轮流现场值带班;6.其他确保生产安全的措施。企业负责组织专家对开车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论证活动和论证结果进行监督,论证核查合格后方可开车。11(三)检维修前,企业应组织安全条件确认。严格控制检维修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杜绝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作业;减少交叉作业,原则上禁止夜间作业。交叉作业、夜间作业前,分管生产副总应组织安全条件确认。(四)加强外来施工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预审、培训、交底、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对关键工种施工人员应当组织入场前的安全技能考试。企业大修或项目建设期间,必须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
本文标题:2020年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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