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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人身伤害事故重点措施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重点措施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人身事故措施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本办法适用于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人身事故措施的管理工作。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仓库防火安全规则》。3职责3.1公司总经理是企业防止人身伤害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止人身伤害的第一责任人。3.2安全科是人身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3.2.1组织制定全厂反人身事故措施。3.2.2检查和督促反人身事故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4管理内容与要求4.1.1各专业要及时全面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反人身事故工作的指示、要求、会议精神,各专业的落实办法和提出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控制人身伤害,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威胁人身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解决。对培训教育、劳动组织、基础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需要领导决策的,要及时把问题反馈给上级领导,对基层的反人身事故工作要坚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4.1.2班组长和工作负责人要全面熟悉、掌握本专业人身伤害事故的控制措施,对班组、工作组成员防止人身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考核,认真控制异常和未遂,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行为。4.1.3一切作业(含检修、试验、施工、操作,下同)必须按照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杜绝违章作业。4.1.4作业班组全体成员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正确的作业方法和保证安全的防范措施。4.1.5严禁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坚决制止各岗位工作人员违章作业,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情。4.1.6工作班组在进行各类作业的危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交底工作时,要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有针对性,要使作业者明白,掌握所交待的内容。4.1.7作业现场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不准开工,认真执行“九不准”“一拒绝”。“九不准”是:1、施工、检修作业,未制订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工;2、各项作业,不认真办理工作票不准开工;3、参加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范围,不了解安全注意事项,不知道临近带电部位不准开工;4、应设监护人的作业项目未设专职监护人,不准开工;5、所有高压电气设备停电作业,未经验电,未装设接地线不准开工;6、未设标志或设备标志不清不准开工;7、明火禁区,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不准开工;8、高空作业,无防止坠落措施,不准开工;9、较大型作业,按规定应到位的领导不到现场,不准开工。“一拒绝”是:领导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可拒绝工作。4.1.8车辆管理要做刭“七个严禁”∶1、严禁无证人员驾车;2、严禁酒后驾车;3、严禁疲劳驾车;4、严禁开带病车;5、严禁超速行驶;6、严禁强超强会;7、严禁违章驾驶。4.2防止燃料机械人身伤害事故措施4.2.1燃料所有转动设备检修及维护,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要共同去现场检查工作票措施落实情况,一切无误后方可作业。4.2.2转动设备按工作票停电必须由电气人员进行,停电后由运行人员做合闸试验,确认停电后,在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牌。4.2.3各项检修作业,要根据作业内容、工作量及危险度,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测,由作业负责人向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交底,作业人员清楚危险点、危险源及预控措施后,方可作业。4.2.4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的环境、作业中所使用的电动工具、起重工具、安全用具及手锤等普通工具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现场环境、工器具安全可靠。4.2.5非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铲车、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厂内机动车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市技术监督局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并经过定期复检的人员进行。4.2.6输煤皮带护栏,皮带滚筒护罩必须完整,取下护栏、护罩等进行检修作业、清扫积煤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4.2.7输煤皮带非通道侧在运行中不准有人进入,如要清扫卫生及检修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4.2.8输煤带在运行中严禁校正皮带,清扫卫生,严禁清理各滚筒积煤及落煤斗积煤,如工作需要,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并设专人监护。4.2.9给煤机不论在运行或停止中不准任何人随意上下,如处理缺陷必须办理工作票,停电后进行。4.2.10输煤皮带不论在运行或停止状态,严禁任何人跨越、钻过皮带及传递各种工具。4.2.11输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站在护栏外部着装必须符合《安规》的规定及要求,防止被运行中皮带绞住。4.2.12运行值班人员在起动皮带前,必须通知各段人员,响警铃一分钟后,方可启动皮带。4.2.13输煤各段事故拉线必须时刻完整好用,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停止皮带运行。4.3防止人身高处坠落事故措施4.3.1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对精神不振、体力不佳、睡眠不足等不得安排高处作业。禁止酒后作业。4.3.2对指派有上述症状现象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时,被指派人员有权拒绝。4.3.3凡是在距离工作基准面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4.3.4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履行搭设手续,在使用牌上应注明荷载、工期、负责人,由搭设人、工作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4.3.5在搭设脚手架的一侧应搭设供作业人员上下的梯蹬,梯蹬应搭设牢固,梯蹬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4.3.6高处作业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规》要求,不得穿着松、散、过于肥大的衣裤,禁止穿皮鞋、塑料底鞋等,安全带应随身携带。4.3.7高处作业环境必须良好,照明充足,平台、构架必须牢固,不得有刮、绊、碰、撞等现象,对作业区域的孔洞和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必须设置遮拦和可靠的封堵措施。4.3.8使用的安全带应保持外观良好,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安全带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4.3.9安全带使用时应系在作业人员腰部,挂钩应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作业面水平位置的可靠处。应高挂低用,不能扣在作业者下方位置,以防止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员受伤。4.3.10不得在高处从事交叉作业,确因有必要时应增设安全、可靠、有效的隔离设施。4.3.11较大型、较复杂的高处作业,必须制定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经有关人员论证,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4.3.12在高处作业地点设置的临时照明,导线必须架设在2米以上高度并固定牢固,带电导线必须采用橡皮线,接头处应绝缘良好,防止发生漏电误碰而发生人身坠落事故。4.3.13在拆、建建筑物时,禁止在墙壁上、房檐上行走、坐立,不得随意登踏石棉瓦结构的建筑物,如必须在上面作业时,必须采取铺设跳板或其他坚固材料。4.3.14在较大(较深)的沟道、洞口处作业时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施,夜间应设红色警灯。4.3.15对在悬空高处作业所用的索具、棕绳、吊篮等必须经过技术计算,使用前应严格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3.16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竹、木质梯子,使用的铝质梯子应铆焊牢固,无开铆裂纹,作业人员应蹬在距梯子顶端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作业。4.3.17梯子在光滑的地面上使用时,必须有防滑胶垫或用绳索固定在固定的物件上或设专人扶住梯子,使用的人字梯子,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绳(拉筋)。4.3.18人在梯子上作业时,禁止上下抛掷工具和移动梯子。4.4防止起重人身事故措施4.4.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熟悉起重机械性能、作用、使用方法等,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起重设备。4.4.2起重作业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担任,应熟悉指挥术语和方式,指挥时应用小旗或口哨进行,当重物在空中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离开起吊现场。4.4.3起重机具每年、起重器具每半年必须进行检测一次,贴有检测合格证,指定专人保养维护,每次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4.4.4开动桥吊或起吊动作前,司机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行车应稳定,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重物或吊臂上,不得在起吊重物下面站立和通行。4.4.5使用卷扬机应检查制动闸好用,钢丝绳无断股,选择吊点和地锚可靠,操作人员所在位置应能清楚看到起吊重物和指挥人员。4.4.6禁止起吊体积过大或不明重量的物件。4.4.7禁止在6级风力以上或遇有大雨、大雾和雷雨天气进行起吊作业。在室内作业地点照明不足时应增加照明亮度,否则不得起吊重物作业。4.4.8在使用手动(搬)葫芦时,应了解所起吊重物的大小及重量,选择的吊点必须能够满足所吊重物的需要。禁止利用各种管道和不可靠的构架做起吊点。4.4.9手动(搬)葫芦的外壳应完整,链扣无卡涩、变形,禁止长时间悬吊重物。4.4.10在捆绑起吊重物时,应由起重专业人员进行,禁止使用#8铁丝起吊重物,在起吊管束时,应有防止管束抽条伤人的可靠措施。4.4.11禁止起吊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运。4.4.12使用的麻绳、棕绳等不应有霉变现象,不应在潮湿的状态下起吊重物。4.4.13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十不吊”:⑴指挥信号不明不吊;⑵超载不吊;⑶吊件捆绑不牢不吊;⑷吊件上站人或有活动物品不吊;⑸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⑹吊件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⑺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⑻斜拉斜拽不吊;⑼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⑽液态金属盛放过多不吊。4.5防止高空落物伤人措施4.5.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着装,正确佩戴安全帽,检查作业上方是否有高空落物的可能。4.5.2高处作业安全措施:4.5.2.1高处作业人员应携带工具袋,工具使用完毕应装入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使用时应系好保险绳,绑牢,固定在牢固可靠的位置上;4.5.2.2高处作业所需工器具、材料等物件应手接手传递或用保险绳系牢传递,严禁随意上下抛掷;4.5.2.3高处作业地点和各层平台、走台和跳板上不应堆放过多的材料,施工用料随用随吊,随时清除剩余材料,作业完工后应彻底清除作业面施工用料;4.5.2.4高处作业的下方应设有围栏,挂警告牌,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必要时应设专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4.5.3立体交叉作业安全措施:4.5.3.1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避免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同时作业;4.5.3.2无法避免的交叉作业,作业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作业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作业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4.5.3.3各作业面的安全通道上方必须采取防止落物伤人的隔离措施;4.5.3.4遇有上层作业吊运重物时,上部人员应通知下部作业人员暂时避让后方可吊运。4.5.4禁止在起吊的重物下行走和停留。4.5.5搭设的脚手架如需跨越安全通道时,必须做好防止高空落物的措施,还应在安全通道处设置“高处作业、小心落物”或“禁止停留”等警告牌。4.5.6在起吊体积(面积)较大物件时,应先清理被吊运物件上的积杂物,不允许有可能散落的小件物体、杂物、工器具等坠落伤人。4.6防止机械人身伤害措施4.6.1所有转动机械在开始检修工作前,必须停止其运行,经停电、试转确认无误后,在操作把手上挂“禁止操作”牌。4.6.2所有转动机械在运行中禁止进行调整和检修或擦拭工作,禁止用手直接加注润滑油,确有必要调整检修和擦拭工作时,应按第4.6.1条规定执行。4.6.3所有转动机械的传动轴、(带)齿轮、对轮等部位必须装设牢固的安全防护罩。4.6.4检修后的转动机械进行试转时,应由运行人员进行操作,其试转人员应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方向。4.6.5对使用的各种手持工器具如大锤、锉刀、凿子等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对有损伤、裂纹、松动和有油污现象的应进行修复或更换。禁止戴手套抡大锤或单手抡大锤,禁止面向作业人员工作。4.6.6使用角向磨光机、无齿锯、砂轮机等机具作业时,必须火星朝下,避开人群,使用者应佩戴好防护眼镜。4.6.7禁止使用角向磨光机、无齿锯磨制其他工具。4.6.8在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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