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课件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张春安)
LOGO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与实务张春安2008年10月13日业绩股票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中占较大的比例,是目前采用比较广泛的一种激励模式。业绩股票(也可称为业绩股权),是指公司根据被激励者业绩水平,以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经营者。通常是公司在年初确定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达到预定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国内上市公司中,佛山照明、广东福地、天药股份三家上市公司业绩股权激励计划都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部分或全部用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新规则下万科A是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4业绩股票股权激励的模式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给予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是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一种。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即股票期权受权人,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受权以后的约定时间内购买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5股票期权股权激励的模式股票增值权(Stockappreciationrights或Sars)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股票增值权经常在三个条件下使用,第一个是股票薪酬计划可得股票数额有限,第二个是股票期权或股票赠与导致的股权稀释太大,第三个是封闭公司,没有股票给员工,第四个是激励对象不能合法拥有股票,如外籍人士不能买卖A股。国内华菱钢铁、广州国光、得润电子等使用股票增值权模式。6股票增值权股权激励的模式虚拟股票(Phantomstocks)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虚拟股票是高科技企业的常用模式。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区别在于:第一,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性的股票认购权,它实际上是将奖金延期支付;第二,虚拟股票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奖励基金。由于虚拟股票的发放会导致公司发生现金支出,如果股价升幅过大,公司可能面临现金支出风险,因此一般会为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7虚拟股票期权股权激励的模式和业绩股票相比,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业绩单位支付的是现金,而且是按考核期期初市盈率计算的股价折算的现金。在业绩单位方案下,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或者是市值等于现金的股票,除了有期初市盈率这一价格影响的痕迹外,不再受到股价的其它影响。国内东方创业、天通股份、天大天财等上市公司实施了业绩单位激励方案。8业绩单位股权激励的模式经营者持股,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这些股票的来源包括:由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由公司补贴、受益人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等。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国内公司实行经营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价方式补贴受益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规定经营层自行出资购买。经营者持股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共担的激励模式,国内浙江创业、中远发展等上市公司已经实施经营者持股计划。9经营者持股股权激励的模式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MBO近些年才开始试行。MBO的实行,意味着对管理作为一种资源价值的承认。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或MBO),又称“经理层融资收购”,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取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通常,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出资成立职工持股会或上市公司管理层出资成立新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一次性或多次通过其授让原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从而直接或间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内已有宇通客车、粤美的、深圳方大、佛塑股份等上市公司试行MBO方案。10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的模式已实施激励方式分布股东转让股票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期权)其他(股票增值权)几个概念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概念列表:授予日(可)行权日等待期锁定期(股票)有效期解锁期(股票)12等待期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1可行权日2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政策号(2008.3.17)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08.3.17)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9.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1.1)《企业会计准则》(2007.1.1)13对国有控股企业的专门政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3.1)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2008.6.30)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9.30)财政部65号文“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2008年7月)14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法》15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法》16第七条: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已实施的出现上述情况要终止实施《备忘录》3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例外:ST雅砻(600773)第八条:激励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受谴责和处罚的(已实施的出现该情况要终止实施)《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可以,除非股东大会回避表决通过。但其直系亲属可以《备忘录》2号:监事也不可以《备忘录》3号:对其他人员,详细说明其合理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7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备忘录》2号:详细披露姓名、职务、数量等。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8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备忘录》2号: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9。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法》143条:回购不得超过5%。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书面材料的内容,内容要求非常详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与上述(二)(三)相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本文标题:课件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张春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50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