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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实例】外资公司章程01外资企业
0(企业名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公司决定在中国北京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第三条股东名称(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注:股东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宗旨:。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注:根据批准文件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八条公司的生产规模:。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货币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第十条投资者出资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合计1(注: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填写上述表格,以文字叙述方式约定认缴情况。)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单一股东的,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并行使权力机构的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订)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注: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股东自行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注:董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注:如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可以表述为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2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由产生。(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如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可以表述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等部门。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年,由董事会(或股东、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股东、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3责,主持领导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它高级职务。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六章税务、外汇、财务与会计、劳动管理、工会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注:公司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章程中作细化表述。)第七章期限、终止、清算第二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和股东签署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公司如提前终止经营,应经股东会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依法申请提前终止经营: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再继续经营;2、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股东未按规定期限缴付出资额。第三十三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会应依法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三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报告,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公司解散后,其各种帐册由股东保存。第八章适用法律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和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4在中国签署。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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