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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实例】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1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学校的地址是:。邮政编码是:,电话是:。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个人出资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税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理事会成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学校开办场地约㎡,开办资金万元。2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办学层次为:。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第十一条学校的业务范围: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四级、三级),物流师(四级、三级)。电子商务师(四级、三级)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九)罢免、增补理事;(十)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2名,理事2名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3第十六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如校长不是理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议。第二十二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有2年以年职业培训工作经历;4(三)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学校财务;(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务部、综合办二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教务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学、考试、实习等工作(二);综合办负责学校的财务、办公室、后勤等日常工作。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职务为本学校的校长。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应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第三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5(二)学校向培训者收取的培训费和其他因培训、教学活动产生的收入;(三)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二条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学校按全年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第三十四条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学校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是集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培训、产、学、研于一体,办学品味高、办学效益好的现代综合教育。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程》要求执行。1、贯彻理论联系实践、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学习专业理论与解决问题结合,注重总结专业技术能与工作经验。2、理论知识和从打操作技能部分,结合教材的内容,采用课堂讲授与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与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辅以应试指导。3、重视相关单位和学员的意见反馈,要不断提供培训质量。第四十条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相应申请表等学籍档案由教务部统一负责管理第四十一条学员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统一编号,网上注册管理,国家承认,全国范围内通用。第七章教师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6第四十三条按《教师法》规定,本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结合学校情况和开设课程,进行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及培训改革试验;(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第四十四条按《教师法》规定,本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结合学校情况和开设课程,进行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及培训改革实验;(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第四十五条本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根据学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三)非经理事会许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四)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五)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培训者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第四十六条本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任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八章学生管理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培训者以授课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对参训者提供高质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务。第四十九条学员的注册、入学、退学、奖励、处分、成绩和考核、结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进行管理,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学7员奖惩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第五十条学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学员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2、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3、所有结业学员,如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3、按学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学校的举办者失去办学能力和资格的;(二)学校资源(如办学资金,生源或师源、办学条件等)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时;(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遇不可抗力;第五十三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第五十四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8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主管理机关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职业培训学校20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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