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适用于课程论文、提交报告)科目:刑法学教师:张吟竹姓名:沈文虹学号:201502210148专业:国际商务类别:(学术□、专业□)上课时间: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考生成绩:卷面成绩平时成绩课程综合成绩阅卷评语:阅卷教师(签名)研究生部制生活中的刑法学在我二十多年的生活中我一直认为刑法离我很远,但在我上了六周的刑法学课程后,刑法学的神秘面纱在我面前揭开了,而我对刑法学也有了自己的认识,下面我将从生活这一方面来简单说一下我对刑法学的认识。一、不断深入生活的刑法学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法律是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他们的安全密切相连,所以他们应当对法律有所了解、关心,他们必须懂得遵守法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违反刑法规范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罚处罚。可是他们大都没有经过法律专门训练,他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只局限于常识和经验。而且,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感到犯罪离自己很远,盲目相信自己不会违反刑法中的规定。的确,多数人在良好的教育引导和社会环境下已经培养了一定的道德修养,树立了较好的行为规范。然而,道德规范并不等于法律规范。有不少人因缺乏对刑法知识的了解,不知法而犯罪;或因忽视对法治理念的培养,轻易触犯法律。但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的非传统宣传方式大大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在某些程度上能够降低犯罪率。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了传统媒体予以宣传介绍外,还充分利用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网络平台推送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条款;针对客车、校车、危化车驾驶员,编发一批警示提示短信;同时,印制一批宣传材料,依托大走访和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深入辖区企业、学校等重点部位开展宣传,深入宣讲《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背景、实施意义,并依托交通安全执法站对过往危化品、客运车辆发放宣传资料,提高驾驶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宣传,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会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各种社交媒体也充斥着很多评论,其中很多作者都是非法律人士。一部向来有点“高冷”的法律的生效实施,获得社会如此异乎寻常的关注,在以往似不多见。这是由于刑法越来越深入地介入普通人的生活,每个人都可能与其发生关系:或者规范你的行为,或者保护你的利益。二、刑法介入程度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亦即刑法的介入度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学者针对我国刑法沿着犯罪化及重刑化趋势作单轨运行的状况,主张刑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不应过度,否则就是刑法的滥用,不仅造成刑法资源的浪费,也必将束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从现实主义法律观出发,刑法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应当适度,过度干预当然会侵犯公民的自由,使社会陷入僵化,而消极无为又会保护不力,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最终消解民众的自由。因此,如何坚守适度干预原则,成为刑法立法必须始终面对和把握的难题。所谓刑法适度性,是指刑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不足,在保障社会维持所需最基本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不干预社会的自由发展。它一方面要求刑法应本着自身的性质调整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也要与社会生活相适应,保障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自由而协调地发展。因此,根据刑法的适度性原则,一方面刑法应当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刑法的有效性。在这个意义上,刑法永远不可能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它不仅要实现内部的协调统一,要与其他法律有效协调,而且还要与其调整对象—社会生活—相适应。刑法的适度性要求在罪与非罪的确认上,应当把握质与量的统一。同时,在对不同行为的反应上,要把握比例原则,一般违法不配刑,不同犯罪按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配刑。但刑法上的适度,很难像物质上的“度”那样可直接用数量去表示,也难以确立一个可自我检验的数量化标准。但刑法介入是否适度,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刑法介入是否必要;二是刑法介入是否符合相当性原则;三是刑法介入是否实际可执行。三、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分析刑法介入危险驾驶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可执行性就存在严重问题。首先,严格执法将使得现有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并不要求任何危害结果,只要情节恶劣就可以入罪,这势必给交通行政执法带来巨大压力。如果将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一一拦下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浓度测试,一是现有警力明显不足;二是势必造成原本拥堵不堪的城市交通陷于瘫痪。其次,随机执法必然造成刑法适用的严重不平等。刑法平等原则要求现行有效的刑法规则必须得到一体适用,不得因人而异。有人认为,是否醉酒驾驶可根据车辆行驶情况来判断,由交警根据经验进行判断。先撇开驾驶人个体对酒精耐受性的差异不论,由交通警察随机地选择对象进行执法,这就是典型的随机执法,必然会造成刑法适用上的严重不平等,甚至可能引发执法者的腐败犯罪。第三,一些概念的不明晰会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极大困惑。如危险驾驶罪的“醉酒”如何界定?是否仍然沿用行政执法意义上的醉酒标准?那么情节恶劣又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考虑驾驶人酒精耐受力的个体性差异?危险驾驶罪同交通肇事罪又如何协调衔接?这些都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四、结论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众多学者为我们制定了一部可以“垂范久远”的刑法典而欢呼。直到2015年,刑法经过第九次修正,但还远未达致人们期许的境界。单轨的犯罪化趋势和日益增多的刑法修正案,又促使必须再一次面对这样两个现实问题:刑法立法采用单一的法典化形式是否妥当?刑法介入社会生活是否适度?参考文献[1]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M].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52页.[2]邸乘光.“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基本内涵与重要功能[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6,18(1):9-14.[3]杨宏云,马荣春.生活世界中的刑法:日常俗语给出的刑法启示[J].江海学刊,2014,6:206-211.[3]王钧.刑法解释的常识化[J].法学研究,2006,6:102-112.[4]姜涛.量刑公正与刑法目的解释[J].法学家,2014,04:74-178.[5]高艳东.量刑与定罪互动论:为了量刑公正可变换罪名[J].现代法学,2009,31(5):164-174.
本文标题:刑法学期末论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550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