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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
附件: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目录第一章综合部分1.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主要特征1.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3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的条件1.4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申报和审批程序1.5企业申请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提交的材料1.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二章评价范围和对象2.1职业(工种)范围2.2人员范围2.3申报条件2.4企业职工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2.5企业职工越级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第三章评价方式和内容3.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3.2工作业绩评定3.2.1工作业绩评定的主要内容3.2.2工作业绩评定的工作程序3.2.3工作业绩成果公示的组织3.2.4对工作业绩材料的要求3.2.5工作业绩评定的注意事项3.2.6工作业绩评审表3.3职业能力考核3.3.1职业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3.3.2职业能力考核的主要形式3.3.3职业能力考核的组织实施3.3.4职业能力考核命题工作要求3.3.5职业能力评价模型3.4职业道德评价3.4.1职业道德评价的内容3.4.2职业道德评价的主要形式3.4.3职业道德评价的组织实施3.4.4职业道德评价表3.5理论知识考试3.5.1理论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3.5.2理论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3.5.3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工作要求3.5.4理论知识评价模型3.6直接认定3.6.1直接认定的组织实施3.6.2直接认定的工作程序3.7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如何开展评价3.8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要求如何衔接第四章组织实施4.1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操作流程图解4.2组织管理与分工4.3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4.4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4.5专业考评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4.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涉及的主要表格材料4.7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考务管理工作要求4.8评审结果的争议处理4.9考评人员派遣、使用及管理的工作要求4.10证书核发4.11统计和证书查询第五章质量控制5.1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相关机构的管理5.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控制5.2.1评价前的质量监控要点5.2.2评价中的质量监控要点5.2.3评价后的质量监控要点5.2.4企业内部质量监控5.2.5外部质量监督5.3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5.4退出机制5.5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督导人员队伍附录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涉及的表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请表》《企业技能人才结构状况统计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工作业绩记录表》《工作表现自述表》《工作业绩公示表》《直接认定审批表》附录2参考文献《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2号)《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1999]39号)《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职业培训鉴定命题技术规程》附录3评价实例与工作实例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研究课题成果概述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广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大庆油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中石化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青岛四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二重集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开滦集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乐凯集团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中金岭南公司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概述及评价实例第一章综合部分1.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主要特征与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相比,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特征:一是考核方式贴近企业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二是评价内容上强化四个要素,注重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三是评价对象以企业高技能人才,特别是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1.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坚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坚持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坚持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坚持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原则。1.3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一)企业领导重视评价工作,建立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二)企业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其中,用于技能人才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三)有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四)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提供人员保障,包括:技能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是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及下设机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也可依托现有的考核鉴定机构。(五)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1.4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地方和行业所属企业1.企业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实施方案。4.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二)中央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会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4.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1.5企业申请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提交的材料(一)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规模、生产特点、主要产品;职工总数、技能人才状况;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政策。(三)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四)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五)工作机构设置(主要指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和人员配备情况。(六)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说明材料。1.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适用人员范围、专业考评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工作流程、时间进度安排、质量保障措施、经费来源等。第二章评价范围和对象2.1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的职业(工种)。其中,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属企业特殊性的职业(工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纳入评价范围。2.2人员范围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3申报条件(一)具备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二)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含申报条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4企业职工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无论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均可破格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一)申报技师考评资格条件1.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3.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4.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5.多次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级与技能业务相关的先进工作者或技术能手称号。6.能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7.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二)申报高级技师考评资格条件1.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3.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4.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5.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6.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二等功。2.5企业职工越级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资格条件已经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或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级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考评。(一)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1.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2.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称号(有获奖证书原件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3.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4.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1.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2.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称号(有获奖证书原件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3.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有部门推荐意见及企业技术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4.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主要名次(具体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评价方式和内容3.1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同时注重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对少数工作业绩评定成绩优异者,可采取直接认定方式。3.2工作业绩评定3.2.1工作业绩评定的主要内容重点评定考评对象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3.2.2工作业绩评定的工作程序(一)根据年度考评计划,在本企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布考评职业(工种)范围、申报条件、考评工作流程等。(二)负责受理报名,审查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三)考评对象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撰写业绩报告并收集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报办公室。(四)对考评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修改或补充。(五)公示业绩材料。公示期间,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六)公示期满,对无异议者,将申报人员花名册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并将其业绩材料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考评组。(七)专业考评组对考评对象的业绩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给出评定成绩。(八)公布工作业绩评定成绩。3.2.3工作业绩材料公示的组织为了保证考评对象的工作业绩真实、可靠,需要对其提交的工作业绩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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