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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经销商年度销售奖励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出卖人):XX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买受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为了迅速推进厂商一体化合作进程,携手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共同发展壮大,实现合作双赢,本着甲乙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对乙方的奖励条件:1.1乙方享受奖励必须签订本奖励合同,并且能够达到甲方规定的奖励标准。1.2乙方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从甲方购买复合肥产品确保量不低于吨,力争量不低于吨,挑战量不低于吨,同期销量吨,比同期量分别增长%,%,%。1.3乙方享受本合同奖励政策的产品仅限于销售甲方自主品牌的复合肥产品(不包括甲方生产的高塔硝基肥、硝基掺混肥)。1.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在15日内向甲方交纳或从乙方账户中扣除元市场秩序保证金。1.5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内,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不再与甲方合作或甲方取消乙方经销资格,不给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奖励。2、奖励标准:2.1乙方完成确保销量,按照20元/吨对乙方进行奖励,完成力争销量,按照25元/吨对乙方奖励,完成挑战销量,按照30元/吨对乙方进行奖励。2.2乙方完成确保量的90%(含)--100%之间,且不低于同期销量的,奖励标准在2.1条款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5元/吨。2.3乙方完成确保量的90%以下或低于同期销量的,无任何奖励。23、奖励兑现:3.1合同执行结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销量进行计算,实际销量以甲方计算出具的数据为准。3.2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销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奖励标准,给予乙方兑现奖励。4、区域约定及窜货、低价倾销处理:4.1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销区域为市场境内,品牌或主导品种为XX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销量达不到要求、窜货、低价倾销等原因,甲方认为不适应代理甲方产品,甲方有权取消代理权或拆分区域、品种。4.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超约定的市场范围销售,如经查实乙方(包括乙方的基层网点)发生窜货或低价倾销现象,乙方应立即将所窜货物无条件拉回或终止低价倾销行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方经济损失;否则,甲方根据窜货或低价倾销的货物数量按200元/吨(每次至少不低于1000元)从乙方货款或市场秩序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可以不经过乙方确认,凭被窜货方或者低价销售的相关证据,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该违约金)。如发生窜货或低价销售后乙方不配合处理的,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奖励,并将已兑现的奖励在货款或市场秩序保证金中扣除,严重者并取消经销资格。5、价格约定:甲方出卖给乙方的产品执行随行就市的出厂价格;甲方指导乙方执行所通知的产品市场零售价格。6、结算方式:先款后货。7、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甲方厂内仓库交货。双方同意按下列第7.2种运输方式。7.1火运:甲方代办铁路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实行保价运输,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雨淋、短件、严重污染,乙方凭铁路货运记录及相关证明向所到站铁路部门索赔。7.2汽运:甲方代办汽车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少件、破损、雨淋、包装污染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货物的到货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由乙方当场向承运人索赔。乙方不准在甲方回执单签字注明或其他任何书面承诺。如乙方自提,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出厂后出现的少件、破损、雨淋、包装污染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质量要求:甲方出卖的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如产品出现内在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仓储及销售过程中不确定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及损失,由乙方3负责。9、不允许乙方合户发货,如发现将取消对乙方的奖励,并将已兑现的奖励在货款或市场秩序保证金中扣除。10、本合同中所有约定的条款,如产生异议,最终以甲方解释为准;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11、本合同有效期: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9日。1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XX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乙方:地址:地址: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电话:电话: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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