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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概述第一节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理论与畜牧业法规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从行为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4)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3、畜牧业法规畜牧业法规是指由国家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确保我国畜牧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和。这里所指的畜牧业法规是广义的法规,泛指与畜牧业相关的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而从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看,畜牧业法规又可分为以下表现形式:(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宪法是制定畜牧业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畜牧兽医行政的根本法律依据。(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例如《兽药管理条例》。(4)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畜牧业的部门规章一般是由农业部制定的,也有的涉及其他部门的,可以联合制定。(5)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有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了本地区的防疫条例,如《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包括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其他有关畜牧业法规。是指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决定、命令、通告等。(8)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包括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或地方性解释等。(9)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加入W丁O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有关规定。(一)行政二、行政执法1.行政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行政的含义并无统一的见解,现将几种主要观点介绍如下:一是以美国行政学家F.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为基础,认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二是以“排除说”为基础,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职能,或者说除司法、立法以外的所有国家作用。三是认为行政是政府事务的管理。这种见解目前在国外比较普遍,与的行政也比较接近。从我国当前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活动的实际出发,多数学者将行政定义为: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即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为。2.行政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行政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而是国家活动。也是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管理,通过实施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实现动物防疫行政。(2)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行政是一种执行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3)行政具有法律性。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它要求一切行政都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法和形式等。畜牧业行政也不例外,如防疫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兽药管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行政具有强制性。由于行政是国家的活动,是法律的活动,必然有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借助法律手段强制相对人行政决定。例如,《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反规定,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行政主体L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的分类(1)国家行政机关。①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等。②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2)被行政授权的组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机构。是应行政事务需要设置和存在的,是行政组织系统中的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我国的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草原法》的规定,我国的草原行政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饲料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的行为,以及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均有权实施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选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同特定的行政主体有一定的对应性。(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行为q例如,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草原法》的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应用广泛,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就是指这类行为。在畜牧兽医行政行为中,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特点:①羁束性: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无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例如,某管理相对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向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动物卫生合格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经审查合格,必须予以办理,没有任何裁量余地。②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或虽无法律规定,但允许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意见评价参与其间。例如《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规定给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罚款金额在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之间,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③依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不需要管理相对人的请示,自行做出行政行为。例如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发现个体兽医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从事兽药经营及行医活动,可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④须申请性: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按照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被动地做出行政行为。例如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二者的互赖性。(四)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人一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论述。第二节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性质及任务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一门新兴课程,是畜牧兽医专业的专业课,它结合有关畜牧业法规,介绍动物的饲养、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兽药和饲料管理、草原管理、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以及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旨在使学生在从事专业工作之前,具备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指导实践和行政执法的能力。一、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本课程的内容包括畜牧业法规和行政执法两大部分,首先介绍行政执法的有关内容,包括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概述、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等,同学们通过学习能够基本掌握畜牧业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接下来是针对目前畜牧业法规,重点介绍畜禽养殖管理、动物防疫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标准化管理、实验动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草原管理等法规知识,同时介绍动物卫生国际规则,使同学们对畜医制度的有关内容。当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根据专业培养方向的不同,选讲有关内容,各地还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时间介绍当地的畜牧业法规,尤其是各省、自治区的相关法规。为了使枯燥的法律法规变得易记易懂,作者在每章复习思考题中安排了案例分析,以加强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在书后附有重要法律法规,便于同学对照学习。二、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性质《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与本专业的其他专业课不同,它不仅对现行的畜牧业法规作了具体的介绍和解释,而且涉及到畜牧业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是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疫、兽药及饲料等相关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在中国加入WTO之后,这门课的设置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它是适应当前大学生对专业法律知识的需求开设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无论是从事养殖、防疫、治疗还是行政管理及咨询工作,都需要相关的法律知识作指导,这是畜牧兽医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三、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任务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任务,是通过传授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使同学们充分认识预防为主、依法防疫、依法治疫的重要性,了解我国畜牧业法规的发展,充分认识畜牧业法规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我国畜牧兽医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的差距,树立法制观念;严格履行公民义务,自觉地遵守畜牧业法规,依法养殖、防疫、治疗,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地宣传专业法规,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成为知法、懂法、有知识的新一代的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第三节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目的及意义1、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实际工作的需要畜牧兽医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养殖、防疫、治疗、兽药或饲料的生产及营销、行政执法等工作由于法制的健全,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实践工作,所以学生们首先应该知法懂法,然后才能执行法规,用好法规。2.学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是中国法制建设和畜牧业法规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畜牧业法律法规也同牧业各方面的法规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并了解动物卫生国际规则和官方兽样不断完善。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畜牧业法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畜牧业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这就要求将来的畜牧业生产和管理者要学习
本文标题:畜牧兽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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