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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办公厅基础管理工作手册保卫部目录第一部分制度规范一、规章制度关于生产单位物资出门管理规定车辆进出生产单位管理办法保护公司财产行为奖励办法生产现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日常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会议、学习、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查哨(勤务检查)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勤务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物品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训练制度消防值班制度总机关门岗登记巡检工作制度生产单位门岗管理制度生产单位车辆、人员规范管理制度监控室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管理制度总机关红外线报警器管理制度收缴物品管理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总机关大院车辆管理规定车辆通行证办理、使用规定公司总机关、分厂总机关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现场总机关安全管理规定户籍管理办法(暂行)防护犬管理办法保卫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二、工作职责保卫部主任职责保卫部主任助理职责保卫部内勤工作职责保卫部保卫专责人员职责保卫部中队长职责巡逻中队保卫人员岗位职责生产单位门岗保卫人员岗位职责库区保卫人员岗位职责围墙中队保卫人员岗位职责总机关门岗保卫人员岗位职责监控人员岗位职责三、工作规范生产单位门岗对出厂车辆具体检查内容监控室工作内容户籍管理流程保卫人员岗位工作要求保卫人员着装规定保卫人员组织纪律保卫人员禁令四、行为规范保卫人员行为规范保卫人员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保卫人员“十不准”保卫人员执勤文明用语第二部分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制度培训工作计划培训教材第三部分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治安保卫应急预案治安保卫接处警预案第一部分制度规范一、规章制度关于生产单位物资出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防生产物资被盗,确保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所有运出厂门的物资。所有物资运出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合格的物资出门证。第三条物资出门证(样表见附件1)由办公厅保安大队统一管理,专人核发、登记。第四条物资出门证的签发:1、公司各部门、厂、中心为发证单位,负责发放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所有需运出物资的出门证。2、各部门、厂、中心到办公厅保安大队领取统一编号的物资出门证,认真按规定内容填写物资出门证所有事项,物资出门证需经发证单位主任厂长或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3、物资出门证一式贰份,一份由发证单位存根,以备核查;另一份由运出物资人员交付值班门卫后放行。第五条物资出门证的权限规定1、凡产品出厂,必须持有市场营销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其他部门签署无效。2、各生产厂、中心设备生产单位、维修所用器具及设施需要出门时,必须持有各厂、中心签发的物资出门证,其他部门签署无效。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将设备或材料运出厂加工制作或回收余料以及施工用的工具、器械、氧气瓶、电焊机等需要出厂时,必须持有工程部或装备能源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其他部门签署无效。4、凡生产过程中的残、废品、设备生产单位或更改、大修、技改等专项工程项目的废旧物品及施工余料需出厂时,必须持有生产管理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5、废旧设备或备品备件拉运出厂时,必须持有装备能源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6、工业垃圾拉运出厂时,必须持有生产管理部签发的有关工业垃圾确认证明。第六条其他规定1、废旧物资出门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8时至12时,14时30分至18时,一般情况下严禁夜间和双休日出门。2、夜间和双休日必须运出生产单位的废旧物资的物资出门证,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签署意见。第七条物资出门证的使用有关物资出门时,执勤门卫人员必须按照出门证上填写内容认真检查物资品种、数量和规格,实物与出门证不符时不准放行,并立即汇报有关部门。物资出门证上必须有当班执勤人员签名。第八条执勤人员必须认真保管物资出门证,由当班人上交中队,中队每月统一交保安大队,大队部进行统一建档备案。第九条未尽事宜,另行规定。第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车辆进出生产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进出生产单位车辆管理,规范生产单位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车辆凭有效证件进入生产单位,证件办理由办公厅统一负责。第三条进出生产单位的车辆应接受正常检查,办公厅负责对进出生产单位的车辆进行检查。第四条进入生产单位的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停放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对违规车辆,办公厅和安全环保部有权给予相应处罚;对车辆处罚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五条外单位车辆进出生产单位,由业务发生单位开具证明,并对办理的通行证件负连带责任。第六条进出生产单位车辆实行按门岗路线分流制度。由XX路进出生产单位车辆包括:货物运输、产品拉运、废旧物资拉运、施工、生产单位、垃圾运输、生产工艺物料拉运、送水、食堂购运物资等车辆。除生产工艺物料拉运、送货车辆外,其他车辆进入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暂行证。生产工艺物料拉运车辆凭物流管理部证明进出生产单位;送货车辆凭送货单进入生产单位。由XX中路出入车辆包括:公司公务用车和其他轿车,为物流管理部一库、二库送货车辆。送货车辆凭送货单从XX中路门岗进入。公司内部持有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以由XX路和XX中路进出生产单位。第七条进入XX中路大门车辆,没有车辆通行证的,一律停放到XX中路停车场。严禁无车辆通行证车辆由XX中路进入生产单位。第八条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应停放在XX中路门岗和XX路门岗处车棚和指定的停车区域;除保卫人员执行巡逻等任务外,严禁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进入生产单位。第九条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警车、公司保卫人员车辆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按照具体情况就近进出生产单位。第十条电力、天然气、安环、消防等部门到公司生产单位开展工作的车辆进入生产单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前与办公厅保卫部联系,在XX中路门岗登记后进入生产单位。第十一条到生产单位参观考察车辆,由公司办公厅确定进出生产单位路线,通知办公厅保卫部后,进入生产单位。第十二条公司公务用车统一由公司办公厅提供证明,办公厅办理车辆通行证;副处级以上干部车辆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单位行政一把手和车辆驾驶人本人签字,办公厅办理车辆通行证。第十三条产品拉运、废旧物资拉运、施工、生产单位、垃圾运输、送水、食堂购运物资等车辆,由相关业务单位开具证明,到办公厅保卫部办理车辆暂行证。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超时的,需经办公厅经理批准,最长不超过1个月。第十四条产品拉运、废旧物资拉运等车辆必须持车辆手续,经公司业务单位审核后出具证明方可办理车辆暂行证。第十五条施工、生产单位、垃圾运输、送水、食堂购运物资等无牌照车辆必须经公司业务单位为该车编号,编号帖在车辆明显位置,并出具证明方可办理车辆暂行证。其他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暂行证。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证、暂行证款式由办公厅确定。证件加盖“XXXX公司车辆通行证专用章”方为有效。必要时可以随时更换车辆通行证件样式。第十七条车辆在生产单位主干道行驶速度不能超过30公里/小时,在副干道行驶速度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在厂房内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第十八条在生产单位主副干道行驶,工艺车辆优先,其它车辆应该避让工艺车辆;主干道严禁停放任何车辆。第十九条货运车辆必须具备安全防范措施。拉运粉、碎物料,车辆应该加盖篷布。除工艺车辆和生产单位车辆外,任何车辆不得进入生产车间。第二十条严禁夜间(20:00-次日8:00)拉运物料、物资的车辆出厂;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与办公厅联系,核准后方可通过。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进入生产单位条件而强行进入生产单位的车辆,私人车辆处罚300元;外单位车辆处罚300元,同时处罚公司相关业务单位500元。第二十二条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进入生产单位的,处罚违规者50元。第二十三条非工艺车辆和生产单位车辆进入生产车间,处罚100元∕次。外单位车辆处罚100元∕次,同时处罚公司相关业务单位200元∕次。特殊车辆进入生产车间,需提前与安全环保部联系,否则按上款处理。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第二十四条公司公用车、私家车违反限速规定,处罚50元∕次;违反限速规定超过三次,没收并不再给该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件。外单位车辆,处罚50元,同时处罚公司相关业务单位100元。第二十五条公司公用车、私家车在生产单位主干道停放,处罚50元∕次;违规停放超过三次的,没收并不再给该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件。外单位车辆在主干道停放,处罚50元,同时处罚公司相关业务单位100元。第二十六条拉运粉、碎物料的车辆没有加盖篷布,货运车辆不具备安全防范措施,处罚200元。第二十七条公司公用车、私家车在生产单位主副干道行驶,没有避让工艺车辆,处罚100元∕次;情节严重或影响生产秩序的,处罚500元∕次,同时没收并不再给该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件。外单位车辆在公司生产单位主副干道行驶,没有避让工艺车辆,处罚100元/次,同时处罚公司相关业务单位500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0日起执行。保护公司财产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公司财产利益,调动和保护广大员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公司财产行为是指在公司财产受到侵害时,能够挺身而出,敢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或者勇于举报、揭发犯罪的行为。第三条属公司区域内一切保护公司财产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对保护公司财产行为的奖励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第五条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奖励。(一)在公司财产受到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二)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三)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协助破获盗窃案件的。第六条对保护公司财产行为人奖励标准为:(一)直接抓获盗窃分子的案件,对保护公司财产行为人奖励标准为:1.抓获有组织、有预谋团伙作案犯罪嫌疑人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2.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0元;3.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6~10万元(含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人人民币20000元;4.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3~6万元(含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5.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1-3万元(含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6.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5000元-1万元(含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7.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3000元-5000元(含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8.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1000元-3000元(含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9.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500元-1000元(含500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10.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元。(二)协助抓获盗窃分子的案件,对保护公司财产行为人的奖励标准为:1.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2.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3.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4.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三)举报、揭发、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而查获案件的,对保护公司财产行为人的奖励标准为:1.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2.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5-10万元(含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3.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1-5万元(含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4.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5000元-1万元(含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5.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3000元-5000元(含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6.被盗物资鉴定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第七条公司发生盗窃案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八条对于举报、揭发人员,公司及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杜绝泄密事件发生。第九条对保护公司财产行为受伤员工,应立即组织治疗和抢救,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对保护公司
本文标题:公司保卫工作基础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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