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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5.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6.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7.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合同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8.乘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乘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乘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9.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10.临时分保: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11..合同分保: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12.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对分出公司,可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成分。对接受公司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内得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13.危险分析:在再保险规划中,分出公司首先要对承担的责任危险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选用适合的再保险方式,达到规划的合理性14.自留额:不仅指溢额分保中的自留额,广义上说凡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都是自留额。比例分保中:自留额按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来确定。非比例分保:自留额即自负责任限额,是按赔款的一定数额来确定的15.货运险:采用成数分保作为基础,以适应中小业务的需要,结合溢额分保满足较大业务的承保要求。当承保业务超过合同限额时,可安排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自留额以每一船只的每一航次为一个危险单位并根据船舶的种类、船龄、船级确定并考虑责任积累15.承保额:接受公司对于分出公司转让的危险或责任所能承受或承担的限额其余各章:17.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款18.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即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为基础来分摊赔款。一.1.再保险的基本分类:1)按责任限制分类:a.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b.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2)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a.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b.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c.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2.再保险的职能: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2)职能的特殊功效:i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ii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iii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iiii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iiiii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3.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的微观作用:1.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i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ii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ii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iii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2.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i扩大风险分散面。ii节省营业费用。iii借鉴经验的重要途径。3.对被保险人的作用:i加强安全保障。ii简化投保手续。iii提高企业信用。iiii支持自办保险。再保险的宏观作用:4.对整个保险业的作用i建立风险分散网络。ii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iii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iii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5.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i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ii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iii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iiii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二.1.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合同的客体,即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分出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2.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损失补偿责任的发生。3.再保险合同的特点i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ii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iii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iiii再保险合同诚信合同4.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i共命运条款ii错误和遗漏条款iii仲裁条款iiii中间人条款iiii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三.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优点:1.合同双方利益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缺点:1.缺乏弹性2.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成数再保险运用: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危险单位,自留额,线数溢额再保险特点: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2.比较繁琐费时四.1.超过损失再保险的演变方式:i单一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ii集体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iii累计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3.超过损失再保险迅速发展的原因(见P103)五.1.临时分保特点:i双方均具有自主选择权ii安排方法条件清楚分保费支付较快iii一个别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逐笔协商办理再保险iiii临时再保险手续繁琐开支较大时间性强2.临时分保安排步骤:再保险的接洽发送再保险要保书出具再保险接受书签发再保险单(见书P136)3.临时分保适用范围:i用于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ii用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iii用于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iiii可采用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方式5.合同分保特点:1)对于分出和接受公司都具有约束力订立双方无自主选择权一切业务都按合同规定办理再保险2)合同分保一般是不定期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通知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否则合同长期有效3)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办理分保6.合同分保优势:1)双方分保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再保险人及时转移风险责任2)有利于稳定经营对再保险人来说,可以较均衡的得到数量多、风险较为分散的整批分保业务3)因此它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普遍使用的主要分保方法。7.预约分保特点:1)预约分保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2)预约分保较临时分保手续简单,节省时间。3)接受公司对于分入业务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4)预约分保业务对接受公司来说其稳定性一般较差8.预约分保与合同分保的区别1)合同分保佣金较多,而预约分保佣金较少2)合同分保有盈余佣金,预约没有3)合同分保一般不定期,如要取消合同需提前通知,预约分保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年4)合同分保的范围较广,长指某类危险,预约分保的范围较小,常用于某一特定危险5)合同分保在支付再保险费时可留存保费准备金,而预约分保无此规定9.危险分析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较大危险或损失的识别2)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3)一次事故的损失积4)一个业务年度的损失积累10.自留额的影响因素:资本金业务量危险的损失概率保险费率保险金额11.火灾业务:采用溢额分保方式自留额和分保额规定:1)按保险金额和危险分类等级规定2)按最大可能损失规定再保险规划:1)单一危险单位的责任2)一次事故中的积累责任12.水险业务包括:船舶保险货运险货运险再保险规划:1)单一危险单位的责任2)一次事故中的积累责任(见P151)13.船舶保险:同货运险船舶险保额在承保时可以掌握,便于按船舶等级确定自留额,偶尔也以溢额分保为基础结合多层次的溢额分保危险单位:每艘船只确定因素:种类、船龄、毛吨位、船级净危险保额:保险金额扣除当年保单准备金后的余额14.承保额比例合同的承保额考虑因素:1)合同的分保限额2)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规律:如果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应当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1)险位超赔承保额度(一)分保责任制(二)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之后的可能亏损额2)事故超赔分为高中低层3)损失终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分为低层和高层临时分保的承包额1)最大可能损失10万2)某个地点30万规定最高限额:分包责任额的10%15.分入业务的承保对一般情况的考虑:1)业务来源国家或地区的一般政治和经济形势(通货和外汇管制)2)业务的一般市场趋势(费率和佣金)3)提供分保建议的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的资信状况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1)业务种类、分保方式和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区2)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关系3)分保额和分保费之间的关系
本文标题:再保险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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