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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农业发展模式,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通过加强现代农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有效提升园区发展水平,发挥对全市现代农业辐射引领作用,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促进农业升级的意见》(衡政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称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以“生产要素集聚、科技装备先进、管理体制科学、经营机制完善、带动效应明显”为总要求,以“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发展方向,以“3000亩以上、主导产业突出、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为主要条件。第三条认定命名市级现代农业园区,须经过统一组织的评审。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促进农业升级的意见》,市农牧局牵头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命名。获得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促进农业升级的意见》有关规定,享受奖补、贷款贴息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第二章数量与范围第四条2015年,每个县市区都要结合优势农业主导产业,把1-2个流转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率先改造成为现代农业园区,并积极争创省级现代农业园区;2016年,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高端农业示范区;2017年,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集中连片面积1万亩以上、产业布局合理、要素高度集聚、多种功能融合、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农业示范区。第五条衡水市内的各类农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在申报、评审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代表性和区域平衡。第三章申报和审查第六条园区申报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园区自愿、县级推荐、市级评审的程序开展。第七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条件:(一)规划编制科学。园区建设规划应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主要内容,体现产业融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实施步骤、扶持政策、保障措施等,经过相关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二)建设规模合理。现代农业园区规划面积在3000亩以上,园区与当地资源禀赋、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率先把流转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改造成为现代农业园区。(三)基础设施良好。水、电、路、污染治理、雨水收集等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备。设施装备基本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四)科技水平先进。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能力,新品种新技术转化利用成效显著,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周边地区。(五)主导产业突出。主导产业突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有龙头企业带动引领,社会化服务能力比较完备。土地确权和流转达到较高水平,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主体发育良好,合作经营水平较高,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六)运行机制顺畅。园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灵活的招商引资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第八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书。对照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条件,说明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行方面的具体情况,主要特色和优势,取得的成效和荣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或说明。(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成立的相关材料、园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园区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证书、养殖档案等资料。第四章评审第九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每年评审一次。第十条评审工作由市农牧局牵头,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织、服务及其它日常工作,组织安排园区申报工作。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数量不少于二分之一;从事农业规划、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技管理和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十二条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监督。入选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第五章命名与管理第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园区命名“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第十四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动态监测考评制度。对命名为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的,每年组织监测考评一次。监测考评由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称号。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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