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 2020年农村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规章制度5
12020年农村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规章制度5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使我县农村特殊困难家庭得到及时救助,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贫困程度较深、贫困人口量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常年在农村生活的家庭,实行居住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属于临时救助的特定情况,特指农村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村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经常性困难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贫困人口扶贫等相关政策给予保障。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以下简称“特困救助”。第四条特困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基本生存问题,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二)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2管理规范、结果公正,同时要简化手续,及时救助。(三)整合资源,统筹协调。加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五条建立特困救助基金县建立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特困救助基金),贫困人口集中的片区要设到乡镇一级,乡镇建立备用金制度。特困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部分特困救助资金;(二)县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特困救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三)市、县两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四)社会募集捐款等其他资金;(五)以上筹资计划在实际救助中不足部分,统筹整合省、市财政下达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结余资金,仍然不足的由县财政负担;(六)特困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六条特困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对象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学等情况,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救助后,家庭仍然极度贫困,导致基本3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救助范围包括:(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低保对象即可认定)、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二)农村低收入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的1.5倍);(三)农村较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四)其他经认定的特困家庭或个人。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特因救助范围:(一)属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公司足额赔偿的;(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但穷尽法律救济手段,被赡(扶、抚)养仍出现暂时困难的除外;(三)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因的;(四)其他经认定不应列入特困救助范围的。第八条特困救助的标准特困救助标准按照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实施分类救助。特困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4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困难家庭一次性特困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当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特困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特困救助原则上每年度不重复救助,但如特殊情况必须重复救助的,年内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第九条特困救助程序(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特困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特困救助申请;申请特困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特困救助申请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特困救助核查小组,审核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对特困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5天期满无异议后5报县级特困救助审批小组审批。(四)审批。县要成立特困救助审批小组,人员由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县特困救助审批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审批方式为:对救助金额少于3000元(含3000元)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应将审批情况上报县级特困救助审批小组备案;对救助金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审批小组审批发放;救助金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组织由民政、财政、卫生、人社、公安、扶农办等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进行审核审批发放。(五)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级审批小组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救助。(六)资金发放。全面实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特困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经县审批小组同意,可直接发放现金。6(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审批。同一家庭再次申请特困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第十条工作职责特困救助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特困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特困救助审批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困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特困生活救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困救助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困难家庭救助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一条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将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确保求助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二)加强绩效考核。县乡要加强对特困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将特困家庭教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断加大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7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特困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特困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教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第十二条责任迫究(一)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采取虚假手段骗取特困救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二)从事特困救助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严禁玩忽职守、优亲厚友,严禁贪污、挪用、克扣特困救助基金。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严肃在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2020年农村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规章制度5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622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