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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和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第三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目标是强化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第四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二)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2(四)强化监管、体现奖罚。第五条绩效评价依据:(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二)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和制度性文件;(三)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四)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报告;(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脱贫效果监管,并决议批复通过审议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定单位)和有关部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责任人。统筹整合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绩效管理主体。第八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3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三章绩效目标指标设定第九条所有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并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本地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合理合法准确的分项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第十一条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要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第四章绩效目标指标审核第十三条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理由等作出说明。第十四条县成立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扶农、发改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4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第五章绩效目标批复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第十七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做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等,要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财政、扶农部门备案。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复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5第六章绩效执行监控第二十条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县财政和扶农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财政和扶农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第七章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有关部门要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和扶农部门。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抽查结果要报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条财政和扶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6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有关部门要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第八章考核问责第二十七条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追责。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
本文标题: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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