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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细则3为认真落实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根据x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市贫困人口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扶贫制度,使所有贫困对象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抚、弱有所助”的最终目标。基本任务是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率达到100%。(二)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坚持精准扶贫,分类施策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原则;坚持部门联动,加大资源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改革力度;坚持政策倾斜,待遇总体提高。二、对象范围及认定权限(一)对象范围2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困难群体,包括县扶贫部门确定的已脱贫按规定仍然享受扶贫帮扶政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文简称贫困人口)。(二)认定权限和政策起止时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县扶贫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以县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政策起止时间为x年1月—x年12月。三、政策措施(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资助,全员参保县政府都要将户籍在本县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范围并保证其全部参保,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的保险费,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省财政直管县的代缴费用按省、县2:1的比例分担。县代缴的费用要按承担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口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均应纳入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免收,到龄享受1、对年满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3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待遇手续,自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2、对年满60周岁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历年存在欠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记录的,不用继续补缴,到龄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严格落实代缴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对政府代缴100元标准的贫困人口,政府要给予每人30元/年的补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2:1比例分担,即省补贴每人20元/年、县补贴每人10元/年。(四)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政府负担政策贫困人口基础养老金现为每人每月90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省级基础养老金补助每人每月15元,县级基础养老金补助每人每月5元。今后随着国家和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五)政策衔接,有序推进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4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四、职责分工人社部门牵头落实社会保险扶贫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员的数据进行信息比对,负责核实核准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并根据符合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贫困人员的信息,严格按程序办理参保登记、代缴或发放手续;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识别、确认,逐村逐户调查核实,核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推动扶贫救助政策落实。每月10日前向县人社局报《x年月xx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明细表(电子版)》(详见附表1),《x年月xx县贫困人员增加(减少)信息变更表》(详见附表5);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信息核实核准,配合扶贫部门强化相应贫困人员的情况动态管理。每月10日前向县人社局报《x年月xx县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户人员明细表(电子版)》(详见附表2)和《x年月xx县农村特困人员明细表(电子版)》(详见附表3),《x年月xx县其他困难群体人员明细表(电子版)》(详见附表4),《x年月xx县贫困人员增加(减少)信息变更表》(详见附表5);财政部门及时将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会同扶贫、5民政、人社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五、组织保障与监督(一)加强队伍建设。各责任单位要强化经办人员服务意识,加大业务培训,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二)严格目标管理。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达到预期目标。(三)强化监督处罚。县纪检监察、人社、财政、审计、扶贫、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资金监管委员会,不定期监督检查基金运行情况,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完善运行机制。各责任部门实行主要领导和科室负责制,责任到科室、到人员,扶贫和民政部门要细致审查贫困人员资料,确保信息准确详实,人社部门要严格核实人员参保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对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证件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加大政策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6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注重宣传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群众受益事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文标题: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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