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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赔偿标准表(版)2————————————————————————————————作者:————————————————————————————————日期:3/6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表(2011版)项目待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医疗费用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交通、食宿(外地就医)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基金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大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部分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至四级(保留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4/6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算)五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合并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六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合并算)用人单位5/6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算)七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八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用人单位九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用人单位十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用人单位因工死亡丧葬费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基金因工伤死亡的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基金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基金孤寡老人、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上述标准上加基金6/6孤儿发10%提示:1、上述表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北京地区标准,适用时应结合当地标准。2、《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正)》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适用时注意参约文件:1、《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正)》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04.01.01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01.01、【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发布日期】2003.09.23【实施日期】2004.01.01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12.31【实施日期】2011.01.01
本文标题:北京工伤赔偿标准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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