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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标准(试行)为开展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审查清理标准,具体如下。一、非法图书(一)违反《宪法》《刑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侵权、盗版等非法图书。(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图书: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图书。(四)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图书。(五)非正规渠道进口的境外图书。(六)假借和伪称名人和外国人名义出版的伪书。(七)有关部门明令停止流通的图书。二、不适宜图书(一)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偏差的;(三)宣扬狭隘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四)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五)科学概念、原理等出现明显错误的;(六)不适合中小学生心智发展水平、认知理解能力的(教师用书除外);(七)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的,含有恐怖、残酷、色情等内容的;(八)内容陈旧过时,且无使用价值的。三、外观差、无保存价值的图书
本文标题: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审查清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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