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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经济法课件5-反不正当竞争法
1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本章着重了解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2一、竞争法概述竞争与反竞争(一)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竞争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只要通过某种形式较量分出高低、优劣的行为和活动都是竞争。商业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在市场上以价格、质量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具有对抗性的商业行为。3(二)反竞争行为1、垄断:垄断是指市场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市场独占、行政垄断等。2、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或者通过订立协议等方式共谋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如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共同划分市场、联合定价、抵制交易、串通投标等限制自由贸易和竞争的行为,以及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的实施的附条件交易和搭售行为等。3、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竞争法概述4一、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共5章33条。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认的商业道德5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的危害性。(4)行为的破坏性。6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串通投标行为;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7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性交易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五)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市场信誉好并有很大市场潜力的产品。指表明商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准的符号和标记。产地是指商品的原产地或实际生产地8案例一原告:山东莒县酒厂被告:文登酒厂原告山东莒县酒厂生产的“喜凰酒”在市场上属畅销商品。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莒县酒厂在“喜凰酒”上采用了“喜凰牌”商标,并经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被告文登酒厂见此情景,便向市场推出自己生产的“喜凤酒”。该商品的瓶贴装潢设计除使用自己注册的“天福山牌”商标(仅占整个瓶贴的1.6%左右)和将“凰”字改为“凤”外,其他和“喜凰酒”一致,但酒质大大低于“喜凰酒”。由于被告将其“喜凤酒”在市场上大量销售,而消费者误认为是“喜凰酒”而购买,致使原告“喜凰酒”的销量锐减,产品大量积压,经济损失严重。经原告登报声明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通知,被告仍继续其侵权行为。原告遂诉诸法院。一审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9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一审法院的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原告的商标瓶贴装潢不受商标法保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此,对该案依法进行了改判。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0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11案例二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等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行为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12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宣传,误导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经营管理方法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1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5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16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产品或者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产品或者提供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地区等作不合理的限制。商业诽谤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17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和抽奖式两种。违法有奖销售的类型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18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的投标招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私下串通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19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独占地位,违反他人意愿,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排斥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的行为;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0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干涉正常经营活动,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类型超经济强制;地区封锁;21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主管机关有:(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者,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等(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责令被检查者说明情况。22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其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行政责任责任的方式包括接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又违反现行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受到刑罚的法律制裁。23本章要点回顾主体范围不正当竞争的构成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知识产权法思考)
本文标题:经济法课件5-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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