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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8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职能职责章程规章制度根据《x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为加强对全县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全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规范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成立xx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x常务副主任委员:x副主任委员:x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会)主要职责:1.掌握、分析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全县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2.组织召开县监委会会议,定期听取和审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投资运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23.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社会保险社会监督工作。根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组织专家定期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评议。4.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和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x、x、x3名同志兼任,成员由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县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县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县监委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2.组织审阅提交县监委会审议的相关材料;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社会保险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向县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3.组织县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学习、宣传活动及培训工作。34.负责统筹协调县监委会委员的推选(含委派、自荐)、增补和退出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县监委会成员的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5.承办县监委会的日常工作。附件:xx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规范xx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会)的设置和运行,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x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县监委会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三条县监委会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代表(包括行业专家和学术专家)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第四条县监委会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社会保4险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总工会等委派的部门负责同志和用人单位代表、专家代表担任。第五条县监委会委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专家代表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担任。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按单位性质区分,由经济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部门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专家代表包括行业专家代表和学术专家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应由与社会保险工作相关的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委派;学术专家代表应由管理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的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医疗机构或学术团体推选,学术专家代表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由市人大、市政协推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也可通过自我推荐方式产生。推选、委派和自我推荐的代表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条件,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方可担任县监委会委员。第六条县监委会中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专家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的人数之和不少于监委会5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第七条县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县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连续担任委员最多不超过两届。县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县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按第四、五条规定及时增补。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县监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县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够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监督。(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监委会纪律。第九条县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一)失去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二)不履行职责的。(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五)其他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因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6第十条县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科长、县财政局社保处处长、县审计局社保审计科科长担任。县监委会副主任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县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第十一条县监委会及办公室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列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三章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第十二条县监委会的主要职责:(一)掌握、分析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全县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召开县监委会会议,定期听取和审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投资运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三)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社会保险社会监督工作。根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社会保险基金征7收、支付、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可组织专家定期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评议。(四)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和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县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县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县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市监委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二)组织审阅提交县监委会审议的相关材料,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社会保险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向县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三)组织县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学习、宣传活动及培训工作。(四)负责统筹协调县监委会委员的推选(含委派、自荐)、增补和退出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县监委会成员的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五)承办县监委会的日常工作。8第四章县监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县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一)参与县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通过审阅文件、实地检查、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监委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三)关注和听取公共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并向县监委会反映。(四)对县监委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县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参加县监委会各项活动,接受县监委会的领导,执行县监委会的决定,履行监督职责。(二)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积极维护县监委会的社会公信力。(三)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四)完成县监委会交办的工作。第五章县监委会工作规则第十六条县监委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部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安排,研究协调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问题,探讨9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县监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县监委会全体会议。县监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县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等人参加。第十八条县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县监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县监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县监委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全体委员,抄送相关政府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县监委会会议提出,报县政府审定修改。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县监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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