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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6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能力,根据x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要求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民政局要统筹做好全县的临时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主体,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二、救助范围、标准和方式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2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一)对象范围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救助标准为规范临时救助手续和程序,落实小额救助资金乡镇直接审批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1.乡镇救助标准。因患大病符合救助条件的,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符合3救助条件的,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其他一般性临时困难家庭,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2.县级救助标准。如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患重特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由乡镇向上级民政部门提交,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审批、发放,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三)救助方式1.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在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备注村(居)委会证明。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4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三、严格受理与审核审批程序(一)申请受理方式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受理;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可先行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乡镇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二)审核审批方式1.一般程序(1)县级审批事项程序。对具有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乡镇政府收到救助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村(居)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视5情况组织相关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2天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2)乡镇审批事项程序。对具有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乡镇政府收到救助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于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村(居)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视情况组织相关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2天后,做出审批决定,并于每季度末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于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户籍地和居住地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本着申请简便、程序规范、核实准确、审批快速、救助及时的原则共同做好核实与救助工作,指导申请对象及时向申请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受理地县、乡镇民政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及时审批。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乡镇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特殊情况,不予救助。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6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四、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全面统筹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要履行好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积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县民政局要统筹做好县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二)强化舆论宣传。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部门和乡镇要充分运用新闻广播、微信微博、明白纸、宣传册等多种形式,通过基层为(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加大临时救助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同时,将救急救难教育与扶志创业教育结合起来,使广大群众真正明白惠从何来,增强对党和国家救助的认同感,营造有利于社会临时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三)完善资金筹集机制。县政府将统筹包括最低生活7保障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经向省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调整方案后,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四)加强监督管理。实施临时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监督作用,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或个人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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