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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饮用水水源是指为我县农村集中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所有水源。第四条县政府重点扶持农村饮用水源所在村的地表水灌溉工程建设和原有地下水灌溉工程的节水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地农田灌溉对地下水的开采量。第五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会同县水务局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断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县水务局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工作,每年向县政府报告一次监测结果。2第七条县水务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单位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保护规划和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饮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负责对农民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乡(镇)、村(居)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第十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区违法用地和破坏地质环境行为。第十一条县农牧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订相关政策,引导农民发展有机农业,防止农药、化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第十二条县农牧局、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3被的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将农村饮用水水源监测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支持、配合县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务局备案,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供水单位应建立和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十九条县政府、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推行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对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水务局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推荐报请县政4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第二十一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为开采井周边10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周边1000米的圆形区域。第二十二条县水务局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破坏界标和标志。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严格控制回灌水质,不得污染地下水源;(五)禁止利用工业废水灌溉农田;(六)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农村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应5当遵守下列规定,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管,如违反以下规定由县水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依法查处。(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二)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三)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五)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农村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管,如违反以下规定由县水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依法查处。(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6(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危险废物;(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必须依法经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第二十七条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供水单位、乡(镇)政府村(居)等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迅速采取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县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7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2020年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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