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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第八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对于下列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应当本着教育在先的原则,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一)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营业期限、股东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二)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满30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不属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数额不大的;(四)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手续的;(六)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除外)牌匾、招牌中的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不一致,但名称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且对他人名称不构成侵权的;(七)其他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四)违法行为违法案值大,违法所得数额大的;(五)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关注的;(六)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十三条罚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案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四条法制机构核审时,应当对处罚幅度提出核审意见。第十五条案件核审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经局长签批后,办案机构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机构会同办案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报局长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本文标题:2020年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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