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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3农村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为加强农村管道燃气设施管理,促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我县农村气代煤设施保护的实际情况并参照zx,制定本办法。一、部门职责分工县住建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的准入管理和综合协调。县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燃气管理工作。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燃气安全综合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村级组织在各乡镇领导下开展工作。燃气公司按照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经营行为,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燃气用户工程燃气用户户内工程需要过户、拆移、改造、维修的,应向燃气公司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操作。因私自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2三、房屋改建工程因房屋改建、扩建、翻建、新建和其他庭院及围墙建设需要迁移、变更、接通户外燃气管道的,或敷设各类管道、挖掘、顶管、打桩等行为,应同时向乡镇政府和燃气公司提出申请,经双重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乡镇政府和燃气公司接到申请后,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实施方案。涉及较大工程的,燃气公司需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一)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设备;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5.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违反以上前五款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盗用燃气。对盗用燃气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二)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经批准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三)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4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五、主动发现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公司或者向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报告。鼓励社会各界主动发现和上报各类事故隐患。六、燃气公司服务燃气公司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设专人每日24小时电话值班和应急值守。公司客服中心电话为:x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2020年3农村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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