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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3加强防止新增铁路安全隐患管控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巩固我县境内铁路沿线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各类新增隐患,确保x高铁和既有普速铁路的外部环境安全,根据《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乡镇要加强管控力度,坚决防止出现各类新增隐患各沿线乡镇是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一)要强化领导,健全组织。各乡镇要落实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治理双段长制,明确一名主管副职领导为铁路安全隐患治理段长,做好本乡镇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治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宣传等项工作,积极和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做好沿线隐患排查、整治的对接工作。(二)要严格管控,完善长效机制。各村要建立专门的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和健全报告制度,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1.严格管控新增隐患。在铁路沿线水井200米、2硬漂浮物100米、轻漂浮物500米和危险树木40米等各类隐患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出现新增隐患。2.保护铁路安全设施。对铁路沿线的界桩、安全桩等标志标牌和其他各类生产和安全设施,要强化日常监管,严格管理保护,不得人为损毁和丢弃。3.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沿线既有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构)物和树木,要采取加固、截杆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依法拆除、砍伐或移栽,消除隐患。(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文规定,在本乡镇区域内严格禁止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征得铁路部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四)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发放传单、微信平台等各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学习贯彻《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学法、守法教育活动;加强对本乡镇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3二、县直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铁路沿线的安全环境(一)加强铁路沿线有关项目的审批把关工作。县行政审批局、水务局、林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电网公司、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在铁路沿线规定距离内打井等修建水利设施、种植影响铁路安全的高大树木、违规建设彩钢房、农业大棚、垃圾收纳点、埋设管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等各种项目审批的源头把控工作。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构)物和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仓库等场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二)发挥职能,依法依规制止各类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采矿采石、爆破作业、修建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涵安全的,必须责令其停工、停建等,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建造各类建筑(构)物、要责令停建或4拆除。在铁路线路上和周边规定距离内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暸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拆除、迁移或者修剪、砍伐。因存在隐患给铁路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赔偿铁路运输部门损失。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力度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县政府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整治工作列入长效考核督查体系,纳入铁路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将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或随机方式予以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评。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作为、不落实、排查监管不到位、控制和处置隐患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本文标题:2020年3加强防止新增铁路安全隐患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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