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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2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结合工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达到《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刑事执法机关移交。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第四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2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主管局长审批。第五条主管局长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六条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七条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九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3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交意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三)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复印件;(四)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五)视听资料:(六)涉案物品清单;(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应当移交而未依法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2020年2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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