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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延时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不仅是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全党的大事、全国的大事。民法典以1260个条文回答了一个自然人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课件将从民法典的编纂历程、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及框架结构、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条文例举三个方面,深入阐述“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这一主题。导语010302民法典的编纂历程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及框架结构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条文例举CONTENT目录一、民法典的编纂历程民法典的编纂在历史上的各个国家都是一件大事。““(一)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追溯1804189618981964《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历史上有这样几部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前四次民法典编纂启动时间1949195419622001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1979200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前面四次的民法典编纂没有最终成典,但是我们的民事立法工作并没有因此而搁置,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工作一直在进行和不断完善,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第三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第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按照部署和计划,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二步依次对各个分编进行审议,最后统合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4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陆续审议民法典分编草案20192020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正式提请审议(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二、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及框架结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开创了我国法律编纂立法的先河。““(一)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律编纂立法的先河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对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作了充分阐述01020304(一)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其中一点是: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说明的时候,对于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也作了四点说明(一)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二)《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本次民法典编纂的一个重大创新。三、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条文例举《民法典》从头到尾都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将人身关系、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民法通则》是把“财产关系”放在“人身关系”之前,而《民法典》则把“人身关系”放到了“财产关系”之前。这样一个位置的变化,不仅仅是顺序的变化,而是更加体现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愈加的尊重。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至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均界定为:为什么在《民法通则》和《民法典》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顺序发生了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一)将人身关系、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都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国社会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人民的需要从原来的吃饱穿暖、居有房行有车等物质条件的满足,逐渐发展到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要求,而且越来越强烈。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民法典》把“人身关系”放到了“财产关系”之前,或者说把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位置放到了比财产关系更为重要的位置。即《民法典》第四编,从第九百八十九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共51个条文。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与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是密切相关、互为配套的。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一)将人身关系、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院长“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上条文意味着,《民法典》施行之后,未经本人同意,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一)将人身关系、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以肖像权为例:与《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即删除了《民法通则》里面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指定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成年监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监护制度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对这类人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监护制度,包括:意定监护(二)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遗嘱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便于一些父母在生前为需要监护的子女作出监护安排。(二)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背景按联合国的标准,一个国家如果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7%时,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达到14%时就达到老龄社会。(二)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2019年,我国65周岁及以上的人口就达到了1.7603亿,占总人口的12.6%。意定监护背景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即将达到老龄社会。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除了因为年龄的增长而出现的各种问题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就是其中一部分人会患阿尔茨海默症,也就是老年痴呆症。一旦患了这种疾病,基本就陷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态了。(二)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趁自己意识还非常清醒,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时候,为未来的一些不确定性进行监护安排。(三)“好人条款”及英烈保护好人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目的:鼓励见义勇为,消除救助人的顾虑。英烈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理解英烈保护条款需注意两点:1.适用范围:一是侵害的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是人格权;二是侵权人的这种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本条所涉是公益诉讼。如果英雄烈士有后代,并且由后代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则不能适用这一条款。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为离婚妇女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对比二:820当然,居住权的意义不止于上述两种情形,从条文当中也可以看到,它是为了满足生活和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为老年人再婚提供物质便利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四)增设居住权制度理解居住权制度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内容打在这里。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四)增设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0102书面合同进行约定同时需注意:合同设立的居住权,还要进行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四)增设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四)增设居住权制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五)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7年,我国年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37.4万对,增长了3.4倍。从2001年到2017年,“离婚率”由1.96‰增长到3.2‰。适用范围:协议离婚背景:离婚率上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五)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数量的快速增长,会对社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衷是利于社会稳定、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总而言之,不要草率的结婚,也不要草率的离婚。离婚一定是经过了非常理性、冷静的思考之后才作出的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家庭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离婚的家庭如果越来越多,对所涉及的这些家庭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成长、身心健康会带来一些的不利影响。(六)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范围变化: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意义:强化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现行民事单行法相比,《民法典》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增加了主张违约责任也可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增加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七)丰富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七)丰富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行规定: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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