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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守成与变革延庆法院民一庭(环资庭)法官助理施振伟目录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概况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守成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变革四、道交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探讨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概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立法者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经“大修小改”而纳入民法典之中的。其中,大部分法条是从《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环境侵权责任解释》承袭或修订而来,还有部分参考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立法者妥当处理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1.有20个法条完全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删除了5个条文;调整了7个条文的体系位置(移入总则)。2.有24个法条为对《侵权责任法》的非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标点符号、文字表述的修订或调整。3.有41个法条系对《侵权责任法》的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内容主要是完善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造成损害)、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高空作业经营者的责任(第1240条)、高危区域管理者的高度警示义务及证明责任(第1243条)、动物饲养⼈及管理⼈人责任减轻事由(第1246条)、完善预防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制度、公共道路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公共场所或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4.有15个法条系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的新增(5条来自司法解释),主要是新增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委托监护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好意同乘”“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守成(一)体例结构在体例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续坚持《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总分结合的结构。在章节设计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侵权责任法》也基本相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例结构(十章,第1164-1258条,95条)•第一章一般规定(1164-1178,责任构成、预防请求权1167、数人侵权、抗辩事由)•第二章损害赔偿(1179-1187,公平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1188-1201,网络侵权1194-1197)•第四章产品责任(1202-1207)•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208-1217,好意同乘规则1217)•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1218-1228,患者个人信息保护1226)•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1229-1235)•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1236-1244)•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245-1251)•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1252-1258,高空抛物坠物责任1254)(二)归责原则体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然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第1165条第1款)、过错推定责任(第1165条第2款)、无过错责任(第1166条)。过错责任原则属于基础性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分为危险责任原则和替代责任原则。公平责任(第1186条)不宜认定为归责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归责原则体系(三)特殊侵权类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特殊侵权类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基本相同。民法典特殊侵权类型的章节顺序安排与《侵权责任法》相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一些特殊侵权类型(如专家责任、商事侵权责任)留给了特别法,这与《侵权责任法》的做法一致。(四)平衡权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侵权责任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即权益保护和自由保障。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和规则,继续了《侵权责任法》原有的在权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进行平衡的立场。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变革立法理念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绿色”基本原则,建立与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揭示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完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回应网络时代的需要,强化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一)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由“概括+列举”式修改为“概括式”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这一条文替代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关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确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新规则。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包括在侵权责任保护范围之内。(二)强调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要件1.增加“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均没有规定“造成损害”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6条也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以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基本方式侵权责任编第二章专门规定“损害赔偿”,表明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法,以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方式,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三)增加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1.增加“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规定(第1176条)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自甘冒险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2.增加“受害人自助”的规定(第1177条)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适时修改有关损害赔偿规则1.修改侵权获利剥夺的规则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这与《侵权责任法》第20条相比,给予了受害人选择权,也有助于预防侵权行为。2.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采纳了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3.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1)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条旨在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四)适时修改有关损害赔偿规则(2)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07条增加了一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即“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3)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4.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相比,民法典第1186条将原来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条规定限制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杜绝“郑州电梯劝烟案”一审判决的再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行为自由。(五)回应网络时代的需要1.强调了权利人通知应包括的内容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后句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2.灵活地表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采取的措施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3.明确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权利民法典第119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五)回应网络时代的需要4.增加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时的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民法典第1196条第2款后句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6.明确了错误通知的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旨在强调错误通知的后果,避免通知制度的滥用。(六)增加规定并完善追偿制度1.雇主责任中的追偿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和第1192条第1款“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均明确了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这有助于督促雇员尽到其注意义务,从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2.补充责任中的追偿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1201条第2款“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追偿权。(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新增三种责任1.增加规定机动车挂靠经营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借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2.增加擅驾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借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3.无偿搭乘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好意同乘”规则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八)贯彻民法上的绿色原则1.明确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新增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时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3.强调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民法典第1234条强调了环境修复或生态修复的责任形式。4.规定责任主体的规则民法典第1234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主张生态破坏责任。5.其他规则民法典还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第1230条)、数人损害生态的责任分担(第1231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生态损害时侵权人不能免责(第1233条)、生态破坏责任的赔偿范围(第1235条)(九)修改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是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损害侵权人不明的补偿责任,这一规定存在问题较多,现实效果也不够好。民法典第1254条修改后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三、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补偿责任;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
本文标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守成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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