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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定建议3篇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为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党内法规制定建议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党内法规制定建议·1新华社XXX6月2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意见》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XXX久安。《意见》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坚持从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实际出发,坚持制定和实施并重,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践需要和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提供坚强法规制度保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意见》强调,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切实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意见》要求,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谋划、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意见》强调,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意见》要求,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要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加强学习教育,加大党内法规宣讲解读力度,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程。强化监督检查,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对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建立备案工作考核通报制度。《意见》强调,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与党建其他工作一同部署、抓好落实。加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建设,充实配强工作力量。省区市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承担党内法规制度规划计划、起草审核、备案清理、督促指导和服务党委领导立法、法律顾问等职责。制定党内法规人才发展规划,建设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理论研究队伍、后备人才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党有党规。近年来,我们党的各级组织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不符合党章精神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的情况,甚至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互相冲突和矛盾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在我们党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有了章法和规范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意识。在现代社会,规则意识不可或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要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在这方面,《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颁布和施行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和施行,必将促使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党章意识、熟悉党章内容,因为这是保证党组织工作不出差错的前提和基础。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有利于巩固党章作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的地位。二是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什么是党内法规?是不是党的各级组织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党的建设的规章制度都叫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效力如何?这些是一些基层党组织经常遇到而又不十分清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制定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任何一级党的组织及其部门都可以制定党内法规,只有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将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内政治和组织生活中形成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就是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必须看其是否符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加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为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是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顶层设计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如果党内法规出现内容不协调、程序不严密、不配套不完备、无效无用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提供了解决之道。一是通过审议机构对党内法规草案进行审核,包括审核该草案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等,对党内法规内容的协调性进行把关。二是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实行备案制度,并且要求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是为了保证党内法规制定能够统筹进行,提出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这有利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布局谋划和前瞻研究,明确党内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党内法规制定建议·2从以往党内法规发布时间和生效时间的关系上看,存在两种不同情况:一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发布时间就是生效实施时间。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可是,发布之日究竟是哪一天呢?这些条例里都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发布日期,通常人们在该条例发布时还能知道其具体发布时间,可是时间久了,就记不住究竟是何时发布的了,这不仅给理论研究者的研究工作带来不便甚至造成困难,而且对执行党内法规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也是个模糊问题,特别是当遇到新旧之间规定不同,适用从新或从旧原则时对谁新谁旧都难以进行判断或者作出判断颇费周折的现实困扰。从提高党内法规立法技术、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的角度,建议今后党内法规制定和修改应当重视和解决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可以实行三步走策略。第一步是建议修改属于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种情况的党内法规,改变过去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笼统规定和做法,明确其发布具体时间(某年某月某日),使得生效施行时间一目了然。第二步是对于今后新出台的党内法规,包括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迫切需要制定的新的党内法规,都应当在附则条文中直接明确规定其生效施行的具体时间。第三步是实行发布时间和生效施行时间适度分离制度,除特殊情况下需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外,推广和普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做法和经验,即一般在党内法规发布和生效施行之间留出一段时间,通过党内法规宣传和学习,为正式生效实施后贯彻和执行党内法规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和思想组织准备,确保党内法规实施和执行的质量。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以往出现有的党内法规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的个别现象。二是发布时间在前,生效实施时间在后,并在党内法规里明确规定了生效实施的具体时间,但是具体时间欠缺规律性。比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等等。从提高规范性的角度上说,建议今后新出台的党内法规生效实施时间最好是从某年某月初或者月中起始生效施行,比如本条例从2017年4月1日起生效施行或者从2017年4月15日起生效施行。3.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法规统一发布平台的建议建议建立文件文档文书的三文权威发布平台。在坚持谁制定就以谁的文件形式发布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党内法规分别由指定权威网站(微信平台)发布党内法规文件的电子版(文档),由指定出版社印发党内法规文件的单行本(文书)等。4.关于做好党内法规制度降密、解密工作的具体建议做好党内法规制度降密、解密工作,既是党内法规发布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建立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制度和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必要条件和技术支持。这里提六点具体建议:第一,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的基本原则。其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第二,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和修改的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都能做到公开,需要降密、解密的主要集中在党的中央组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及其规范性文件。第三,实行新规新办法、旧规旧政策,新制定和颁布党内法规一般都应公开发布,历史上党中央制定的、至今仍不宜公开的个别党内法规不进行解密工作,可以采取通过制定和颁布相关新的党内法规生效后自动废止旧规定的办法稳妥地处理。第四,对一些党内法规适时降密、解密。特别是一些需要全党和党的基层组织普遍贯彻和执行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迫切需要降密和解密。第五,对于特定群体比如党内法规研究人员可以降密以便查阅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第六,先行试点的党内法规也应当发布。根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行试点,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就意味着先行试点初始时需要发布,才有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之说,比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等等,这方面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试行党内法规发布的公开度高,但党的中央工作部门有的先行试点党内法规规定没有公开发布,相比较而
本文标题:党内法规制定建议3篇 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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