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 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总论复习)
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力)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或资格。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各人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之内。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法人的终止:法人上市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的法律事实。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合伙是二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非法人团体。普通合伙:指有两个以上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有限合伙: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与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特定物: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制定而特定花,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动产: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损害物的价值的物。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至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届至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大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且已生效,但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依法享有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已成立但效力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代理权: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定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以有代理权为逻辑前提)代理权的消灭: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无权代理:代理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事实或者是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权利人(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的不行使其请求权,请求权相对人即得通过行使其抗辩权而有效抗辩请求权人请求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抗辩权产生所需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驶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继承: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直接由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制度。转继承:有成转归继承、连续继承、二次继承、再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的设立:自然人生存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为的、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处分自己财产以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做部分的修改。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取消所立遗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均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执行:遗嘱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内容。遗赠: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基于扶养人扶养受抚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权利。肖像权:①肖像: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身份权: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隐私权: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简答: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A.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民法与民法学的性质不同。民法是由国家制定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功能:指导、约束、补充。平等、资源、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②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③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内容: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法律关系的保障。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通常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受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分类:财产、人身。支配、请求、形成、抗辩。绝对、相对。主权利、从权利。专属、非专属。既得、期待。原权、救济。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国家保护,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民事责任的特征: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宣告失踪的效力监护终止的情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的,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法人的特征:①法人是社会组织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③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组织、财产、责任)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与法人在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
本文标题: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总论复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781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