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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懂法、守法,做遵纪守法员工-----系列教育讲座大家好:从本期开始与大家共同探讨员工遵纪守法的问题。大家都知道近两年来公司多次发生盗窃、职务侵占、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的案件。是什么原因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个别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守法;第二,个别员工心态出现偏激和扭曲。第三;管理方法不得当。首先,讲一讲什么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是这样解释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1、什么是盗窃罪对盗窃罪是这样解释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的处罚,天津市对盗窃罪量刑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界定标准:1000元是起刑标准,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是3年-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第二,讲一讲近几年犯罪的特点纵观近年来的盗窃、职务侵占、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嫌疑人多为内部人员。据统计2006年至2011年,公司共发生盗窃、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XX件,其中外部人员犯罪只有3件;期间的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犯罪案件全部为公司内部人员所为。2、犯罪主体主要为现场作业人员。2006年XXX仓库作业员袁海军因盗窃价值1万元的卫星导航系统,被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7年XX仓库物流科仓库作业员肖景龙、肖景波兄弟盗窃仓库部品,案发后潜逃,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后因继续作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还有XXXX仓库的2个货车司机因变卖部品空箱、托盘被刑事拘留;还有的因盗窃部品安全带、皇冠车标、塑封膜等部品被公司开除并赔偿损失。以上人员均为现场作业人员。3.犯罪程度日趋严重。自去年至现在发生的几件盗窃案件中有X件被盗部品价值均在4万元以上。4.犯罪手段更显多样性。以前大多是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直接盗窃;现在作案的手段更加隐蔽,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工作流程的漏洞,里应外合作案。第三,当前违法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和犯罪心理导致近年来的盗窃、职务侵占、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我国目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是导致犯罪蔓延的客观原因。犯罪的产生除了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还同人的主观认识有关。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员工违法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爱财物犯罪的共有心态,是盗窃、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盗窃、贪污公私财产。例如今年1月份XXX连续发生3起盗窃案件,最少的一起价值4万元以上,最高价值30万元,已属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二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员工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当染上黄、赌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不顾一切的盗窃公物变卖满足自己的需求。如XXX仓库货车司机张X沾染了赌博的恶习,便利用运送部品之机,2个月时间中途卖掉厂家部品空箱44个,价值近9万元,张获利1万余元。被西青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三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改革开放后,部分人先富了起来。面对这一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员工,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知足常乐”。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房子,心理不平衡,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此种“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践踏法律”和“敢于冒险”的巨大动力。如XXX仓库货车司机杨XX,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为了满足失衡的心理,借工作便利之机,每天在运输途中变卖部品托盘,以此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四是互通有无的交易心理。这种人讲“哥们儿”义气,认为别人为他办了事,帮了忙,便有求必应,有恩必报。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公司交给他的工作当成自己报恩的途径。在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不顾公司规定和违纪违法,满足“哥们儿”的任何要求,把公司财产作为交易的工具。五是发泄私愤的报复心理。这种人心胸狭窄、怨天忧人,不是从自己本身找原因,总是责怪公司,责怪上司;升不了职、调不了级、受到处分的时候,不是自我检讨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与上司沟通,而是发泄私愤,故意毁坏公司财产。今年8月XXX事务所XX因恶意划伤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同事们,以上鲜活的案例,大家肯定在脑海中留下了记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付出的代价异常沉重;“子以此始,必以此终”,寄希望于铤而走险,以损害公司及他人的利益谋求不义之财或一时享乐的人,最终损害的必将是自己的幸福和自由。有句老话叫: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可后果是什么呢?那就是艰难的,不见天日的,失去自由的监狱铁窗生活和家庭的痛苦甚至破碎。作为企业的一员,我们要履行作为职员基本的职业操守,坚持正确的是非曲直观念。遵纪守法是每个人的责任,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也是责无旁贷的义务。我们真诚地希望也诚挚地相信广大员工始终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工作、生活中恪守做人的基本准则,追求合作、和谐,与公司一道共同努力,创造公司效益的增长和员工薪水的提高!
本文标题:企业员工法制教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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