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新税法讲解及税务管理手册内容介绍
新企业所得税法介绍及《税务管理手册》核心内容讲解2007年12月免责声明本次演讲的所有资料或解释(并不只限于下列投影片)(以下统称为「材料」)仅为本次演讲之用。该等材料仅可作为参考之用﹐而不应视为由德勤及/或其雇员(以下统称为「德勤」)所提供的意见或建议。此外,由于德勤在编制有关材料时受时间及适用的资料所限﹐所以德勤亦未能知悉所有的事实或资料,因此该等材料并不应被视为全面完备的材料。而德勤亦不会就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足够性进行任何陈述。就特定情况下使用该等材料时,应根据实际所涉及的情况而酌情采用。使用者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应用有关材料时,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有关材料均絶不可取替该等专业意见。使用者应当自行承担因应用该等材料的内容而产生的风险。虽然德勤已按小心谨慎的原则编制有关材料,但德勤并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你)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产生的责任)。议程主讲人内容时间张俊玉税务管理手册讲解(下)16:30-17:30季琳税务管理手册讲解(上)15:00-16:15范辉税务合规性审阅的主要问题14:30-15:00徐继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下)10:45-12:00范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上)9:00-10:30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新旧税法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尚待明确的事项问题与解答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3月16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新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新法及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思路—规定基本框架和指引—保留空间供未来发布文件补充细节或调整规定—尚有许多待进一步解决和澄清的问题主要目的之一: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背景介绍一、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新税法结束了现行的“内、外资企业两法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原有税收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统一,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使企业税负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企业竞争力提升。新税法改变了原有单一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体制,转向实行更具效率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更加关注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生产的技术水平、提升产业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产业,并在很多方面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从而显著提高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新税法概述一、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新税法引入了许多国际惯例,在税收监管方面的内容更为详尽,加强了税务机关监管的严密性和监管力度,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的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也使税法的实施更为有效和透明,同时也就对企业进一步完善投资和经营架构、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四个统一”,充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的概念,不再对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新税法概述(续)一、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法将所得税税率规定为25%,这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的标准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自此,内、外资企业在工资费用、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方面不再存在差异。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鼓励自然灾害专项救助。新税法概述(续)一、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新税法的实施使内、外资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企业的投资架构和经营业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现阶段,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投资和经营需要,结合新税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审阅目前的投资架构和业务安排,对其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探讨新的投资与业务安排方式,以充分利用新税法的有利政策及原有税收优惠的过渡措施,同时也规避新税法的政策变化与严格征管带来的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与经营效率的提升。新税法概述(续)一、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分析目录二、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分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总结纳税人居民企业界定非居民企业界定居民企业及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率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居民企业的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第一章总则二、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分析纳税人二、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分析•将内、外资企业统一对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税法2•不再根据资本来源和性质的不同而对纳税人进行归类。•取消了原内资法中有关纳税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要求。•明确指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对内资企业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应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现行税法11现行税法是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及相关实施细则和解释。2新税法是指,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居民企业界定二、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分析•将内、外资企业统一对待,对居民企业的判定采用“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相结合的标准,即企业只要满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两项条件之一,就会被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并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新税法•对内资企业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应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企业均未明确界定“居民纳税人”概念及其纳税义务。现行税法居民企业界定(续)二、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分析•由于新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界定范畴,企业应对其现有的投资框架和管理框架进行复核,及时检视自身的经营情况,以合理确定纳税义务,从而评估因可能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而带来的税务风险;同时,应关注新税法颁布后陆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其实际管理地,并在此基础上对自身的税收居民地位作出判断,以合理、有效和全面履行相关纳税义务,降低税务风险。•另外,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也须考虑是否在中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可能的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标准,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合理安排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适当规划其纳税义务,以达到税负结构最优化的目标。•虽然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但应如何理解境内机构已对上述条件进行了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实施条例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们的了解并结合国际惯例,“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关键判定因素可能包括,制定公司关键性管理决策和商业决策的地点(如董事会地点、股东大会地点、经理会议地点,或其它决策地)、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如董事会成员的办公地)、高层管理中心所在地、企业业务实际开展地、董事(或经理、股东)的居住地、以及公司签章和会议记录(账簿)的保管地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实践表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通常与公司董事会有关,但某些情况下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力可能由其他人行使。正如OECD范本注释第4条第24段中所阐明的:关键在于高层决策作出地,如果这一功能由董事会以外的人员行使,那么该人员作出决策的地点即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对企业的影响居民企业界定(续)二、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分析因此,对“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属于事实性问题,需要对企业的有关事实和具体情况加以通盘考虑后方可确定。目前很多中国公民或中国企业出于海外上市、避税、利用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以及绕开外汇管制等考虑,在开曼、BVI等海外避税地设立企业,再通过这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然后通过股利分配或一些关联交易安排,将部分国内利润转移至上述开曼或BVI公司。但实际上,设在开曼、BVI等地的公司只是一个壳公司,没有员工,并与国内关联公司共享一个管理层。在现行税法下,上述开曼、BVI公司无需就其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金即可。但在新税法下,如果这些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将很有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从而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上述安排的企业需要关注今后颁布的相关后续法规对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界定,考虑将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外,比如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安排在境外召开等,以避免其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从而需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续)非居民企业界定二、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分析•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新税法•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对现行税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营业代理人虽然不是外国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同设立的机构、场所处理。对企业的影响•现行外资税法规定,该法所称的机构、场所,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及营业代理人。现行税法居民企业及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二、新旧税法比较及其影响•考虑到既要对内资企业减轻税负,又要对外资企业尽可能少地增加税负,还要将税收收入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还考虑国
本文标题:新税法讲解及税务管理手册内容介绍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84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