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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考核规定第一章总论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评价,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高效,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以使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第二条人事考核的作用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运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培训,员工自我开发;2.合理配置人员;3.晋升、提薪;4.奖励。第三条人事考核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员工。但是,下列人员除外:1.兼职、特约人员;2.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第四条人事考核用语的定义本规定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1.人事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员工成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评价的程序。2.成绩考核——对员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3.态度考核——对员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4.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员工具有的能力。5.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6.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的员工。7.考核执行机构——负责人事考核有关事务的机构。第二章考核计划与执行第五条考核执行机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第六条考核者训练1.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考核者需要进行训练工作。2.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予以实施。第七条考核者的原则立场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项原则: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做出评价;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个人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对被考核者做出公正的评价;3.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4.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第三章人事考核的实施第八条实施期与考核期1.人事考核的实施期一年两次,分别为3月和9月。2.考核期具体如下:(1)与3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期:从9月1日至第二年的2月底。(2)与9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期:从3月1日起至8月31日。第九条考核者1.人事考核参照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考核和第二次考核。2.一次、二次考核的评定者,原则上应该是被考核者的直属上级并且相当长时间的工作关系。3.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离职等情况,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新任工作者担当考核者,把工作继续进行下去。4.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因此,二次考核可以省略掉。5.在职务级别层次很少的单位或部门,二次考核可以省略。第十条人事变动与被考核者1.在考核期间,被考核者如果因人事变动而调离原部门时,人事考核原则上由新部门进行。2.如果被考核者调入新单位后,人事考核期不满1个月,则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第四章人事考核结果的处置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处置考核结果必须得到下列人员的认可:主管、经理、总公司经理。第十二条调整总公司如果认为有必要调整考核的结果,以使整个公司内部保持平衡,可以调整。但是,原始的考核记录、被考核者的评分,不得修正和更改。第十三条面谈考核者必须通过直接面谈的方式,把结果传达给被考核者,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教育。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的反馈1.考核结果以员工卡的形式,或者以电子形式记录存档,保存至被考核者退休离职后一年为止。2.考核表的保存时间,从二次考核完毕、制成表格之日起保存两年。
本文标题:[通用]公司人事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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