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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监察局,市级各部门监察科(室):开展电子监察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是实现我市“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推进“开放奋进,加快发展”的具体举措。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网上巡察,突出电子监察成果运用,确保电子监察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现将四川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四川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州)、县(市、区)应同步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电子监察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具体实施,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协调配合。第二章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监察机关对以下情况实施电子监察。(一)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包括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情况,以及审批流程是否规范、效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二)部门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规定情况。(三)部门窗口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四)行政审批通用软件使用情况。(五)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情况,包括电子监察设备是否符合监察工作需要,网络是否畅通,数据是否准确等情况。(六)其他需要监察的情况。第三章电子监察的方式第六条监察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电子监察。(一)视频监察。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情况开展视频巡查,重点监察各部门窗口人员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1.省监察厅每个工作日对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巡查2次以上,选择2个市(州)、8个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巡查1次以上;2.市(州)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巡查2次以上,对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巡查1次以上;3.县(市、区)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巡查2次以上;4.各部门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服务大厅窗口、下级主管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等开展例行巡查。(二)数据监察。通过数据监控平台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察,发现效能低下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三)回访监察。通过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办件过程、办件结果等情况;通过评价仪等收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满意度情况。(四)抽样监察。适时对行政审批办件进行抽查分析,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第四章电子监察情况的处理第七条建立监察台帐。对电子监察工作情况,电子监察员要认真登记,形成相应的动态资料台帐,存档备查。第八条形成报告制度。电子监察员在监察中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领导,重大问题监察机关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第九条及时调查处理。监察机关对电子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上级监察机关督查的问题,下级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上级监察机关。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条严格责任追究。对电子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按照《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五章电子监察成果的运用第十一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将电子监察工作情况形成电子监察月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领导参阅。第十二条电子监察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的考核内容。第六章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第十三条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省监察厅统一管理和各市(州)、县(市、区)监察局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有效监督,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省监察厅具有电子监察系统最高管理和使用权限,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户类别赋予各级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同的使用权限。第十五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制定严格的电子监察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明确系统监管员、电子监察员、系统管理员、岗位用户的职责权限,并定期核查权限设置和规范操作口令。第七章电子监察工作纪律第十六条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电子监察计划,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问题。第十七条技术保障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严禁随意调整相关数据。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认真做好系统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第十八条对电子监察相关数据报表、视频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的,必须报本级监察机关批准。重要数据资料的删除、修改必须报省监察厅批准。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以及对部门办事服务大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开展电子监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四川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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