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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职业技术学校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学校设施设备是学校教育教学的物质基础,为保障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和安全运作,制订本制定。一、工作原则(一)学校的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和“计划、采购、使用、管理、维修相结合”的原则。(二)行政部总务处是学校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校范围内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后勤等全部设备,并对主管校长负责。(三)财务室为学校设备管理的监督部门。(四)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各科室、各专业部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分工负责设备管理工作。二、范围与分类设施设备是指使用年限较长(通常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物质、工具、仪器等。(下文中设施设备统称设备)凡单件(或成套)价值超过10000元的设备为一类设备;凡单件(或成套)价值在5000元—10000元,或不足5000元,但比较精密稀缺的设备为二类设备;其余为三类设备。三、归口管理学校设备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一)行政部总务处:负责全校公共设施、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家具、电器、医疗器材、清洁工具等全部设备的管理。(二)专业部:负责本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家具、电器、实训仪器、工具、教学设施、清洁工具等设备的日常管理。(三)其它处室:负责本处室的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等设备的日常管理。四、计划管理【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一)凡属基本建设的设备购置计划,应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基本建设范围的,应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核定的购置经费预算及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制年报设备需用计划。(二)编制计划的时间:各使用部门应于第三季度前编制下年度申请计划,并做到申请有理由,计划有依据,汇总成表,报上级主管部门。(三)单价1000元以上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有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报告,注明年使用小时数;要提出拟购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生产日期、价格调查报告和用户调查报告。(四)主管部门对各使用部门的申请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审核,拟定执行方案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五)凡单价在50000元以上,国内无法购买,须申请外汇进口的设备或能源消耗大,对环境污染较大的设备,应由设备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专门技术人员论证后方可提出计划。(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计划:任务不落实,计划未经本部门讨论通过;设备安装条件不落实(房屋、水电、空调等);设备到货后不能立即投入使用短期内又无操作能力;由于管理不善,现有设备使用率很低,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或属重复购置的;设备的型号、规格、价格、性能、质量等情况不清楚或尚未定性的试制产品;单价在10000元以上设备没有调查过用户的。(七)计划的变更和调整,应在实施方案决定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规定款项内调整,变动单价每台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报主管校长批准。(八)计划的检查和落实,应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道进行检查总结,向主管校长汇报,以便解决计划执行出现的问题,提高计划的准确性。五、经济管理(一)设备的合同管理1.购置设备的经济合同一律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负责签订,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未经许可,其它部门自行签订的设备购置合同,一律无效。2.部门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如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其后果由该部门和当事人负责。(二)设备的采购1.使用部门选购设备应考虑到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环保性、耐久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技术经济特性。2.购置设备前,应了解有关信息,或向已有同类设备的用户(或生产厂家)调查了解设备的质量、性能、规格、备件供应,维修网点等情况,提供几种方案,并对几种方案进行评价、分析、选择最优的合理方案。3.经批准后,各专业部购置专业设备,应派员协助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共同采购,跟踪整个采购过程。4.各类非专业性的设备、物资,按各部门提供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准确资料,由行政部总务处组织订货、采购、供应。六、验收与保管(一)采购员采购完毕,将设备交保管员验收入库,下列人员参加验收:元以上的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主持,学校主管领导、采购员、物资会计、物资保管员、设备操作人或管理人参与验收。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主持,采购员、物资保管员、设备操作人或管理人参与验收。元以下1000元以上的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主持,采购员、物资保管员、设备操作人或管理人参与验收。元以下100元以上的设备:设备保管员、采购员、设备操作人或管理人参与验收。元以下的物资或设备:保管员验收。(二)验收合格的设施,由设备主管部门按原发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保管员入库保管,财务部门作为库存物资挂账处理。(三)单价1000元以上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计算书、合格证等技术材料,应交学校总务部门以便年末统一交档案室管理。(四)各部门自行采购的物品,也应按上述手续办理验收,并将验收单一联随同发票送财务部门报销存查,另一联交物资会计登记物资账。(五)设备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未经认真检验,不得私自开机、试机和调机。(六)各部门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库房保管员应对保管的物资、设备及时建立账卡,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经常核对。并定期填写收、发存报告表,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七)各部门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库房保管人员应确保存放物资、设备的实验室和库房的安全,严禁闲人进入库房和在库房内吸烟,做好放火、防盗、防水、防爆,防止虫蛀鼠咬、霉变等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保卫部门和校领导报告处理。七、技术管理(一)设备按计划采购、验收后,由使用部门根据规划场地负责安装。安装、调试必须按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二)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采购部门向供应商办理退货、调换、索赔手续。(三)对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并指定专门人员(有的要经过技术操作培训)进行保管、操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使用记录、事故处理等管理制度。八、保养维修各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一)保养工作应做到:“三防”(防尘、防潮、防霉);“六定”(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室存放、定期验校、定期通电、定期记录)。(二)维修与改造:保养维修:贵重设备、精密仪器和使用频繁的大型设备,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拟订、执行保养维修计划。故障维修:查明原因后,进行维修估价,经学校有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安排修复。如属人为责任造成的故障,学校将按一定比例,对责任人进行追偿。设备改造:凡需将原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主管校长审批,并将新资料存档备查。九、变动和报损、报废(一)校内调拨: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设备,可报上级主管部门,调入所需部门使用,并填写《设备调拨单》,大型设备报校长批准,设备调出时,有关材料同时移交。(二)对外调拨:学校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凭单位介绍信,经主管校长批准,设备主管部门备案,酌收折旧费和管理费,并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方可借校外。归还时,有关人员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三)设备的报废: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固定资产的,按《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的要求与程序,由上级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完成报废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单》,经技术鉴定后,报学校总务部门,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报废设备残值、收入必须交学校财务。(四)设备发生丢失、损坏及其它事故时,各处室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设备事故、损失报告单》,设备主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备要写出专门报告,由主管校长处理)。各种工具的正常磨损,更换时应以旧换新。(五)设备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力量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查,各使用部门要大力协助,将清查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及时处理。十、出借(一)教职工借用学校设备(物品、物资),应向物品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物资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二)对部分设备(物品、物资)(如:照相机、手提电脑)需教职工代管使用的,首先由有关部门核实需要,经总务处同意后,向学校物资管理员办理代管使用手续。(三)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物品(物资),一般物品(物资)由总务处批准;较大物品(物资),需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出借,同时做好出借手续和交纳押金。(四)所有出借设备(物品、物资)每学期清理一次,收归进仓。凡借用到期后,应主动归还,并注销借条;若逾期不归还、损坏或遗失,作相应的赔偿和罚款。(五)学校所有设备(物品、物资)出校门,一律由总务处开出门单。门卫对设备(物品、物资)出校门应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手续的有权禁止出门,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十一、事故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违反制度处理,将承担部门赔偿责任,并影响当月奖金及期末、年终的评奖、评优,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领导不重视、不严格执行规定,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物资、设备被盗、丢失或火灾。(二)财务核销未经验收的单据或不具备出库手续的单据。(三)设备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时间核对账、物,不向学校报告。(四)设备主管半年及以上未将设备计划采供信息通知科室。(五)因个人责任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六)物资管理员未及时入账和账、物不清。(七)物资管理人员变动未完清账、物移交手续。(八)物资管理人员未按时造送各种报表。(九)物资保管人员对物资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使用不当造成事故。(十)采购人员不按采购计划,自作主张,造成采购物资浪费,或采购设备时说明书、图纸等技术材料不全。(十一)使用部门不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比较、论证,造成采购设备不适用、价格过高、质量低劣;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退换、索赔造成损失。十二、赔偿(一)学校一切公共财产及其设备等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均不准任何人自行转移地点、拆毁或丢弃,违反者照价赔偿。(二)教室、办公室、宿舍公共财物被故意或无意等非正常损坏,凡能追查出直接责任者均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均由本室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三)学校一般设备、设施被损坏,根据相关资产报废年限进行平均折旧,按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或者按维修更换设备所需要的费用进行赔偿。重大资产、或资产增值的资产被损坏,由权威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四)对故意破坏公物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或纪律处分。(五)对能检举、揭发他人故意损坏公物经调查属实的,给于检举揭发人行政或其它奖励。(六)赔偿由总务处填制损坏公物赔偿单,责成专业部或班主任收回相关责任人的赔偿金,上交到学校财务室并办妥有关财务手续。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附表1: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借用设备(物品、物资)凭证借用物品配件、物品情况事由借用日期??年??月??日预计归还日期???????年??月??日经借人签名专业部意见总务处意见主管校领导意见归还时物品配件/使用情况附表2: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场所租用审批表租用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理由场地名称数量使用时间/天所需设备单价(元/天)租金合计行政部审批意见教务处意见专业部意见财务室登记总务处意见附表3: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物品出门凭证?????????????????????????????????????????????????????????????????年???月???日物品名称数量专业部科室原因申请人签名专业部负责人签名保管室签名总务负责人签名值班保安签名物品归还日期及签名备注:值班保安将此表交回资产管理员
本文标题:职业技术学校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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