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股东与股权第一节股东•一股东的含义和构成•(一)股东的含义•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凡是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基于其它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均是公司的股东。•(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二)股东的构成•(1)参与公司设立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原始股东对公司意义:•—原始股东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决定了公司的基本架构;•—原始股东也承担了保证公司资本真实的担保责任。•(2)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继受方式-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法院强制执行等。•(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一)取得•(二)限制-对发起人股东资格要求较严,继受股东的资格限制较少。•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允许设立公司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三)股东资格的丧失•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如没收财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三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股东分类•1投资股东: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的目的,在于投入资本赚取股利等收益;•2经营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经营企业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其营利目的;•3投机股东:一般都是短线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伺机牟取暴利。•(二)股东的法律地位关系•股东——公司•股东之间•1股东享有股权•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2股东平等•含义(1)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股东有何个体差异,均可以该身份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平等原则的绝对性。•(2)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具体内容的不同。-股东平等原则的相对性。•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是一种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或者说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它以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或股份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一股一表决权”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比例上的平等。•公司法:127条-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104条-一股一表决权,187条-按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大股东-小股东•217条: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的权利-通常称为股权,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在公司治理基本模式中的地位不是直接管理公司,而是通过其表决权来发表意见。•表决权原则:股权平等原则、多数决原则。•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如果公司的股东符合任职资格,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累积投票制: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平等原则例外•“一股多权”、“多股一权”、“有股无权”等。•*表决权限制•104条1款: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16条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另外,相互持股情况下法律通常限制。•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4知情权:即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34条、98条→任何一个诚信股东都有权行使知情权•查账程序:34条第2款•(1)首先有意查账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而非口头请求,并需说明查账目的;•(2)公司对股东查账目的进行实质审查,以判断查帐目的是否正当;•5建议和质询权-98条、151条•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行使其股东权,而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会以议题和议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权利。投资回报•6股利分配请求权•167条第3款•股票红利:公司采取增资发行方式将应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转化为相应价值的公司股份,然后按照确定的比例向原股东赠送股票作为红利。这一方式实际上将股东的应分利润留在公司,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增强公司的实力。股东因为公司财富的增长而获得了自身可期待利益的增加。•现金红利: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分红,属于股东直接实现利益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短期利益目标的实现。•——放在口袋里的才是自己的•财产红利:以现金以外的其它财务形式分红,主要包括实物和公司持有的非自己发行的有价证券、债券等。-小规模公司偶而会有•债券股利:将应分配利润转化为相应价值的公司债券。这一形式实际上是公司向股东借债,股东将应分配利润借贷给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由公司偿还本息。•但是,一定要符合证券法16条1、2款规定。•7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指赋予原有的股东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的权利。•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40条2款: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101条3款: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内容包括决定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股东和相关公告、负责相关议案的提交、主持决议的进行、记录会议相关情况等。41条、102条•10临时提案权•103条三十六计走为上策•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75条、143条-导致净资产减少•程序:首先,股东应当对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投反对票;•其次,股东应当优先启动与公司的谈判程序,并在协商未果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87条2款•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22条1款-决议无效之诉•22条2款-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诉讼(153条)•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152条)•指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依据程序以自己名义,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36、92、201条•5填补出资-31条股权的性质一概念•股权: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二股权的分类•(1)自益权与共益权•划分标准-以股权形式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财产权•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管理权•(2)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划分标准-以股权受法律强制的程度为标准•固有权:不可剥夺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可剥夺权,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3)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划分标准-股权行使所需的股东人数为标准•(4)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划分标准-权利行使的目的为标准•(5)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划分标准-权利行使主体为标准三股权的法律性质•(一)所有权说•(1)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2)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可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3)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使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及处分权。•(4)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非丧失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和实现所有权。因为公司是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就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途径。•(5)股权的所有权性质可进一步定性为财产所有权中的按份共有(也有人认为是共同共有)。•传统所有权-直接支配权•股权-间接支配权(股东授权董事会对财产行使权利)•传统所有权-客体有形物•股权客体-公司•(二)债权说•该学说认为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认为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只是为了获取股利分配。股权的实质为债权,以请求股利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债权说的问题点:•债权是纯粹的财产权,基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反映财产的流转关系;而股权还包括管理权,基于投资行为而产生,反映财产的支配与归属关系。松田二郎•松田将田中的社员自益权直接解释为利益分配请求权以及金钱借贷等私权,另一方面将股东的共益权解释为是如同国家参政权般的一种公权。松田认为表决权就如田中教授指出的不是权限而是权利,应该为公司而行使,持有股份当然地拥有被赋予人格权的权利。就如同人到了二十岁自然具有参政权是一个道理,取得股份自然就能得到表决权。一般论国民权的时候,不会将像财产权这种私权和像参政权这种公权相提并论,所以将共益权和私益权合起来称为社员权是没有意义的,这就是有名的“股份债权论”(昭和三年(1928年))。战后,将民法推向最高境界的我妻荣教授也认为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被剥夺企业经营职权后,剩下的只是收益权,对于收益者与其说给予他企业所有者的名称不如将他视为债权者。•(三)社员权说•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中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否认说•田中认为,以表决权为中心的共益权只是公司机构的权限而已,因此不能认为所有权就是表决权。机构的权限就如同董事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意味着在公司执行职务或承担责任,这是反对固有权利性学说的概念。认为排除作为机构权限的共益权之后的权利(利益分配请求权)是社员应具有的股权(包括利益分配请求权),在此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社员权的概念遭到否定,所以该学说被称为“社员权否认论”。•(四)股东地位说•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股权是股东因拥有股份或出资而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五)独立民事权利说•认为股权是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人权利辩证统一的特征,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股份公司财团论•股份公司财团论认为股份公司是股份资本(基金或机构)被赋予法律人格之后,通过进行某一事业,将得到的利益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的营利财团法人。它们认为股份公司是管理出资者提供的资产的团体,这一性质决定了股份公司的本质。社员权论认为认股是加入社团的行为,但是对于财团论而言,认股只是出资行为,是捐钱,之后由第三人对此进行管理运作,并分配所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说认股只是一个投资合同而已。原本持有股份只是意味着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回收投资资本的金钱债权。问题是以表决权为主的共益权,该权利是为了保护股东(投资者)的利益而由法律所认可的政策性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大会是为保护投资者而进行的集会,原本就不是公司所有者的集会。四股权转让•内部转让-股东间•外部转让-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公司回购•(一)内部转让•公司法一般不限制出资的内部转让,理由是内部转让不影响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股东的稳定性。但内部转让会引起股东持股比例与股权结构的改变,甚至导致控制权的转移。•(二)关于外部转让•引起股东持股比例与股权结构的转变,以及控制权的移转,而且
本文标题:股东与股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9024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