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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第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建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2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3条院所计划财务处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第4条院所基本建设的合同、协议和所有开支一律由职能部门按照经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报审计处、总会计师、主管院长、院长(30万元以上)等签署意见,财务主管审核符合程序加盖合同章,基建会计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内容付款。第5条院所基本建设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第6条按照《基建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第7条院所基本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基建会计制度》设置“基建拨款”科目并设立二级分户账“国家拨入”和“单位自筹”。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转入院所财务固定资产账户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第8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第9条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第10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第11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12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13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作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它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14条基建动力处为院所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按规定经上级单位批准可以列支其管理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第15条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程序报批,最终经财政部门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可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第16条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备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第17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第18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第19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第20条试运行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21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第22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第23条院所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由于特殊情况调离,必须办理一定的交接手续。第24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第25条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第26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主要有: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4.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7.封面(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27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报主管部门审批。第28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第29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实例]院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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