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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国家信息安全法律规范学习要求:正确理解国家秘密的含义、范围及其构成要素,了解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泄密的途径、泄密的危害性和侵犯国家秘密的基本犯罪类型,熟知我国经典法律法规、虚拟环境下我国相关立法对国家信息安全的保护,从而避免出现违反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本章导语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信息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家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关系国家安全、军事胜负、外交成败、民族兴衰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作为公权的国家秘密信息具有强制力,任何有权接触、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人,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做非法的披露、公开或转让,否则必须承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法律责任。我国的保密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现有立法情况看,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是一部重要的专门立法,规定了我国保密制度的基本内容,核心是通过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章概要第一节国家秘密概述1第二节我国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2第三节网络环境下国家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3第四节侵犯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4第一节国家秘密概述“秘密”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一般来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一切国家秘密,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任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国历来重视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一节国家秘密概述一、构成国家秘密的要素二、国家秘密的范围四、国家秘密泄密的途径和危害性三、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一、构成国家秘密的要素(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二、国家秘密的范围一般包括事项造成后果(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1)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国家领导人和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三、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一)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最重要重要一般三、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二)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即在国家秘密信息载体上标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来说,“绝密级”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30年。“机密级”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20年。“秘密级”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10年。四、国家秘密泄密的途径和危害性(一)途径(二)危害性(1)派遣特务窃取国家秘密(2)内部人员投敌窃取国家秘密(3)内部人员贪财出卖国家秘密(4)内部人员主动泄露国家秘密(5)内部人员炫耀泄露国家秘密(6)内部人员麻痹大意丢失国家秘密(7)出售废旧文件资料泄露国家秘密(8)新闻报道泄露国家秘密(9)内部人员失职泄露国家秘密(10)用重金收买内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11)用美人计窃取国家秘密(12)利用学术交流窃取国家秘密(13)利用技术合作窃取国家秘密(14)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国家秘密(1)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损害国家防御能力(3)损害国家经济权益(4)损害国家对外关系(5)妨害国家方针、政策,计划的实施(6)妨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安全(7)妨害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8)妨害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9)危害国家通信秘密手段和秘密情报来源的安全(10)危害国家领导人和在本国的外国要员的安全第二节我国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宪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三、其他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一、《宪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第5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宪法》对国家秘密概念的提出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既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又为制订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立法依据。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六章: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即“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2)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3)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4)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制度;(5)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监督机制;(6)对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文作重要补充。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一)立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保密法》特点(三)《保密法》的保护对象(四)保密管理体制(五)保护制度(六)保密监督机制(七)法律责任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一)立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2)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规定了解密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不清、密级混乱等违反保密工作本身发展规律的现象;(3)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4)明确了泄密法律责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和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5)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我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二)《保密法》特点1预防为主2重点突出3奖惩分明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三)《保密法》的保护对象保护对象是国家秘密。具体来说是指“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这些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四)保密管理体制(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3)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五)保护制度(6)奖惩保护制度(1)等级保护制度(5)教育保护制度(4)检查保护制度(2)申批保护制度(3)专管保护制度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六)保密监督机制《保密法》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七)法律责任对于“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四)《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五)《出版管理条例》对国家秘密保护的规定(六)相关程序性法律对国家秘密保护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它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2)它还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2)规定应由谁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规定各类档案公开的期限;(4)规定奖惩分明的制度。三、其他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专利法》规定:“违反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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