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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危害信息安全的计算机犯罪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计算机犯罪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对计算机犯罪特点有一定的认识;掌握我国《刑法》意义上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并准确认识各类型计算机犯罪的含义。本章导语由于网络技术所具有的渗透性的特点,使之相当多的危及信息安全的行为,如黑客对计算机系统的侵入而造成国家信息安全的破坏,或通过传播计算机病毒而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后果可能非常大,实际上这些行为就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是网络世界最黑暗的一面,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由于计算机犯罪不仅严重危害计算机及网络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是传统犯罪所不可比拟的,它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信息问题”。本章将首先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手段、特点进行分析,然后就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解读,以求全面了解、认识计算机犯罪这种新兴的犯罪形式。本章概要第一节计算机犯罪概述1第二节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2第一节计算机犯罪概述一、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二、计算机犯罪的手段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一、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广义概念:也有人称工具加对象说,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的犯罪的总称。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被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各种行为,比如网上诈骗犯罪等;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的犯罪是指对计算机资产的非法占有、利用与破坏,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即构成犯罪。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因情况不同可以说扮演了两个不同的角色,当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时,计算机成为行为人进行犯罪之“工具”;当犯罪行为人针对计算机进行犯罪时,计算机却又成为行为人攻击之对象。计算机犯罪实质上是所有涉及计算机的犯罪。一、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狭义概念:狭义理解的计算机犯罪只能指现行《刑法》第285条及第286条所规定的犯罪。其特点是:一方面其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的数据与程序),因而其他涉及计算机的普通犯罪均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只能是通过非法操作计算机来加以实施,以其他方法(如间接方法)达到此类犯罪结果的,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此类犯罪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危及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或者称之为纯粹的计算机犯罪,而且这类犯罪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都远远大于涉及计算机的犯罪的发展,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二、计算机犯罪的手段1意大利香肠术2活动天窗3废品利用二、计算机犯罪的手段4数据泄露5电子嗅探器6冒名顶替二、计算机犯罪的手段7社交方法8对程序、数据及系统设备的物理损坏9特洛伊木马术二、计算机犯罪的手段10数据欺骗11逻辑炸弹12电子欺骗二、计算机犯罪的手段13口令破解程序14扫描器15计算机病毒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6、犯罪黑数高1、危害性特别大5、侦查取证难4、连续性强2、隐蔽性特别强3、智能性高1、危害性特别大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其他类型犯罪所无法比拟的。计算机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的危害,更是其他类型犯罪无法比拟的。2、隐蔽性特别强(1)主体的隐蔽性(2)行为对象的隐蔽性(3)时间的隐蔽性2、隐蔽性特别强(4)地点的隐蔽性(5)后果的隐蔽性3、智能性高主体的智能性手段的智能性4、连续性强(1)由于计算机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被发现,风险较小,所以当行为人得逞后,其犯罪心理就会得到强化,使其犯罪欲不断升级而继续实施犯罪。(2)由于计算机犯罪主体多数是技术人员,再加上计算机犯罪一般没有暴力和鲜血,社会危害性不直观,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大多没有罪恶感,当犯罪目的实现后,犯罪分子不一定都能得到物质利益,但一般都会给他们带来智力上的优越感。5、侦查取证难(1)(2)(3)(4)计算机数据的隐含性增加侦查取证难度行为时间与结果时间的分离性因特网上广泛使用匿名服务器掩盖犯罪人身份大多数刑事侦查人员欠缺计算机专业知识6、犯罪黑数高(1)计算机犯罪极强的隐蔽性使得计算机犯罪很难被发现(2)计算机犯罪往往涉及企业的信誉与秘密,因此计算机犯罪的报案率相当低。(3)侦查与取证的困难性以及司法机关因欠缺追诉经验与追诉所需的专业知识,造成追诉成效的偏低第二节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一、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概述二、计算机犯罪类型及刑事责任一、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概述1973年1975年1997年2009年瑞典制定了数据法美国起草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我国修订《刑法》时专列条文规定计算机犯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二、计算机犯罪类型及刑事责任(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罪(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义:该罪是指行为人以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为手段,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85条中增加两款(第二款、第三款)详细说明。典型案例:南京木马病毒“黑客”获刑适用刑法新条款首判网络犯罪(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定义:根据《刑法》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了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后果严重的行为。量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行为人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罪定义:根据《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了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典型案例: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定义:《刑法》第286条第3款对该罪规定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量刑:《刑法》第28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典型案例:我国破获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本章小结利用计算机或者针对计算机系统的相当多的危及信息安全的行为,由于造成的后果非常大,已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即属于计算机犯罪范畴。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说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的犯罪的总称;而狭义说只能指现行刑法第285条及第286条所规定的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类型相比较,计算机犯罪具有危害性特别大、隐蔽性特别强、智能性高、连续性强、侦查取证难和犯罪黑数高等特点。我国在《刑法》中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和故意制作与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而第287条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置。思考与练习1、计算机犯罪的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是什么?2.简述计算机犯罪的特点。3.狭义的计算机犯罪类型有哪些?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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