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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职务:经理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商标评审委员会: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2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号商标的注册。理由: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事实与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3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觉效果,作为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来说,文字部分会被消费者优先认知和记住,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性特征所在,所以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思创意上不一样经过对比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上是不一样的,申请商标整体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由文字中间升起一朵莲花,表达了申请人对企业的一种破壳而出、生生不息、美丽绽放的美好愿景,设计后形成的一个整体标识,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而引证商标图案体现的只是一个花朵,并无其它含义和寓意,商标的设计创意和整体构思完全不一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4的显著性根据该法条文也可理解为商标的识别性,即能够使大多数不特定人群能够清晰认识到商标的区别。商标具备显著性是其获得注册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就不能承担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也不能达到与他人商品和服务相区别的效果。比较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对比,则应更多地进行整体的比较,每个商标是否具有它自己的显著性特征,能否让公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中很容易识别和区分,来判断是否是构成商标近似。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具体构图和整体外观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显然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特征,也很容易被公众识别和区分。中国商标法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使消费者能把产品和服务区分开,商标的功能也就是为了区别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按《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整体外观特征不同,商标含义和表达方式差异明显,显著性特征完全各异,没有形成构成近似商标的主题要素,不应判定为相互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希望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领导能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三、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一个优秀的企业,一个有影响力的品牌,必须依靠优秀的营销团队和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申请人一直致力于品牌的推广,商标申请后申请人就投入了多渠道的广告宣传(具体见附件13-18页),为该申请商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商标能否成功注册使用直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5接影响申请人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现在已必不可分,可见该申请商标对于申请人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因此,我方认为,商评委应对复审商标再次进行审查,并将具有商业价值的商标核准注册。四、总结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也是商标的独特性的体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莲花图形的构思设计上、商标整体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理应核准注册。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维护商标市场的规范性的重要作用,又对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对企业的良性快速发展给予的有力支持。因此,特此恳请商评委核准第13864152号商标的注册为盼!申请人: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12-22
本文标题: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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