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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廉政“十不准”制度(一)不准私自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二)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或指定使用材料、设备。(三)不准接受有关业务单位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性活动。(四)不准向有关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五)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要挟,刁难业务单位,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中兼职谋私利。(六)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索取报酬,回报、补贴。(七)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承包商推荐分包单位和物资设备,为个人谋取私利。(八)不准为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处理而说情、打招呼。(九)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十)不准利用职权占用相关单位车辆。
本文标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廉政“十不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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