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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鉴证报告1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情况简介1.交易情况说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所属的矿业分公司、盛远分公司、供销分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以及持有的绿色空间100%的股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96,680.91万元)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股东)所拥有的五宗土地共计27.23万亩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农业资产(净资产评估价值为97,122.80万元)进行置换。置入资产净值高于置出资产净值441.89万元,差额部分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2.股权的评估结果(1)矿业分公司、盛远分公司、供销分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以及持有的绿色空间100%股权的评估:单位万元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项目ABC=B-AD=C/A*100%流动资产87,728.3787,826.2297.850.11非流动资产13,033.4714,416.441,382.9710.61长期股权投资7,538.007,413.33-124.67-1.65固定资产1,427.372,095.53668.1646.81工程物资3,268.123,268.12无形资产748.011,588.79840.78112.40纳税鉴证报告2长期待摊费用51.9750.66-1.31-2.52资产总计100,761.84102,242.661,480.821.47流动负债5,561.755,561.75负债合计5,561.755,561.75净资产95,200.0996,680.911,480.821.56(2)五宗土地共计27.23万亩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农业资产的评估结果单位万元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项目ABC=B-AD=C/A*100%流动资产60.0560.05非流动资产4,207.0899,822.9095,615.822,272.74固定资产1,062.821,651.61588.7955.40在建工程53.1253.12无形资产2,272.5497,309.7495,037.204,181.98长期待摊费用76.6966.53-10.16-13.25其他非流动资产741.90741.90资产总计4,267.1399,882.9595,615.822,240.75流动负债2,760.152,760.15负债合计2,760.152,760.15净资产1,506.9897,122.8095,615.826,344.86二、交易时存在的税收缴纳客观情况1.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鉴证报告3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6227.1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收入总额:97,309.74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值);扣除项目金额:2,272.54万元(暂按评估表数据);增值额:95037.20万元;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418.2%;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95037.20万元×60%-2,272.54万元×35%=56227.12万元。2.缴纳契税根据《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二条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规定,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契税2919.29万元。计算方法:97,309.74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值)×3%=2919.29万元。3.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鉴证报告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置出资产(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农业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506.98万元,两者的差额95615.82万元应计入当期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因该项资产置换业务缴纳了土地增值税56227.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扣除土地增值税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9388.70万元。计算方法:应税所得95615.82万元-56227.12万元=39388.70万元;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9388.70万元×25%=9847.18万元。综上,根据税法条文详细分析该交易情况会导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税款合计66074.30万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鉴证报告5缴纳契税2919.29万元。三、纳税咨询建议在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下,我单位对此项交易给出纳税咨询建议,具体方案操作后期进行。(一)纳税前期事项首先,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控股公司。依据国有资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重组的政策,农垦集团先将五宗土地共计27.23万亩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农业资产投资成立某农业公司,持有该农业公司100%的股权,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为99,882.95万元。并由该子公司农业公司承担与上述土地资产相关联的债务2,760.15万元,同时农垦集团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则农垦持有农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变为97,122.80万元。其次,由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述新成立的农业公司,支付的对价为矿业分公司、盛远分公司、供销分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以及持有的绿色空间100%的股权。(二)按上述方案进行的纳税情况1.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农垦集团新设立子公司(某农业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部分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第二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纳税鉴证报告6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新设的农业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部分不缴纳土地增值税。2.契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由于农垦集团在占新设的农业公司的股份达到100%,超过85%,故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则新设公司不缴纳契税。同时,根据第三条“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新设的农业公司,不征收契税。3.增值税增值税征收情况以营改增后的时间政策为准:(1)营改增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之规定,据此可以确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对外投资,由于取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纳税鉴证报告7益的行为,也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所称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即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农垦集团将土地使用权及土地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新设农业公司的行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3)同时根据上述政策,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新设的农业公司,不征收增值税。4.企业所得税(1)对于农垦集团新设农业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之规定,农垦集团五宗土地账目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267.13万元,上述资产的公允价值即评估价为99,882.95万元,所以,农垦集团应确认转让所得95615.82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就上述关联交易部分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5615.82万元×25%=23903.96万元。此时,农垦集团取得新设农业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97,122.80万元。(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纳税鉴证报告8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农垦集团属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文件要求,所以企业可以将这一环节产生的企业所得税23903.96万元分五年缴纳,当年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4780.79万元,暂时少交19123.17万元。(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显然,本次吸收合并中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对价中,股权支付的金额达不到交易总额的85%,只能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由于农垦在新设农业公司时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农垦集团取得农业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97,122.80万元,所以与公允价值之间没有差额,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
本文标题:税收筹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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