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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成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一、继承什么?遗产的范围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构成遗产的三个条件遗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下列各项财产和权利不能作为遗产:1.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2.承包权、租赁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3.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4.被继承人生前已赠送或处分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5.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所发给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6.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死亡抚恤金案例分析李某是村里的养殖技术员。1993年村里决定将10亩鱼塘承包给村民,李某以每年向村里交1万元为条件,获得了承包权。由于李某管理得当,效益丰厚。不料1998年8月,李某不幸死亡,李某去世后,他在外打工的儿子李小某回村准备管理鱼塘。村委会通知李小某收回鱼塘,因承包人李某已死亡。李小某认为,父亲的其他遗产他已经继承了,鱼塘的承包期为10年,他当然也可以在承包合同期内继续承包。村委会表示李小某无技术特长,不能由他继承承包,但考虑到李某在鱼塘投入了不少资金,同意宽限到当年收获后再收回鱼塘。为此,李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鱼塘的承包权。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鱼塘承包权不能继承,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甲某与妻子结婚前有房产一处,婚后两人又购得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价值4000元,甲母还送给甲妻价值2000元的钻戒一枚,甲某去世时存折上有5000元存款,但甲为买家电还欠1000元债务未还。另,甲曾在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000元,受益人是其妻子。甲不幸死亡,甲的遗产有哪些?案例分析8取得时间名称价值性质婚前房产婚后家电4000元戒指2000元存款5000元债务-1000元保险赔偿金5000元甲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甲妻个人财产共计10000元二、谁来继承?继承人的确认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5.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6.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部分;7.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一)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上述情况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婚生非婚养继养继生同异养继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经过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义务,以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4.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给遗产。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的分配5.对于那些没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他们未尽抚养义务,也不应该少分遗产。6.对于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死者生前抚养较多的人,虽然他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7.如果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一胎一份,多胎多份,如果出生后是死胎,应当将保留的遗产重新分给其他法定继承人。胎儿的特留份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对他死后的财产预先进行处分,并在他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二)遗嘱继承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处置其全部财产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两人以上见证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赠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签订的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财产的权利的协议。三、如何继承?(一)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7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2008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后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三万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案例分析1.明确表示接受继承;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二)继承的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2.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三)继承的放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四)继承权的丧失四、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一)代位继承乙甲丙父,2005年死亡,被继承人子,1996年死亡,被代位继承人孙,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分的限制;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二)转继承父,2005年死亡,被继承人子,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转继承人子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转继承发生的条件:1.继承人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没有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3.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配偶或者其他合法继承人。张三于2005年离世,其父于2008年离世。张三家中还有母亲、妻子、一个儿子;请问张三父亲去世后留有的个人120万遗产,如何分配?张三父亲张三母亲张三张三儿子张三妻子案例分析被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张三父亲120万张三母亲60万张三儿子60万张三妻子代位继承案例分析张三之父于2013年4月15日去世,其母健在;张三有一哥一姐。在操办丧事过程中,张三因旧病复发不治身亡,家中还有其妻、其一子一女,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个人120万遗产如何分配?张三父亲张三母亲张三张三姐姐张三哥哥张三之子张三妻子张三之女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张三父亲张三母亲30张三30张三姐姐30张三哥哥30张三妻子张三之子张三之女张三父亲张三母亲30张三30张三姐姐30张三哥哥30张三妻子10张三之子10张三之女10转继承《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保险在保障财富传承中的优势对象明确(指定明确的保险受益人,不会被家族外人窃富)避免纠纷(不同家庭成员通过保险规划合理受让财富)隐藏财富(资产转移至受益人名下,不提供公开查询)免于偿债(受益资产不受债权人的追索)税务规划(避免遗产税和其他资产方式留存的税)财富增值(专业机构打理,稳健增值)有限传承(约束了受益人对财富的实际支配权,定期支取)
本文标题:继承vs保险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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