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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经公司投资者一致同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为:浙江融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住所是:第三条本公司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六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注册核准之日起)。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一切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第二章股东姓名住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纳出资期限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共人,他们是:(一)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二)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三)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五)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六)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七)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八)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九)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出资方式:,投资金额:,占原企业、法人实有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十)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出资方式:,投资金额:,占原企业、法人实有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上述股东的认缴出资额须在年月日之前足额认缴。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将就公司的出资情况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同等条件下,对他方股东的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三)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六)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就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只有二人的,转让出资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第十八条公司每召开一次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召集,全体股东参加,讨论决定公司一切重大问题,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每次股东会会议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签名。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本公司因投资人数少,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监事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由产生,其职权是:(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二)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具体规章。其中第(五)第(六)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公司设名监事,由同志担任。职工当中如担任监事由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五)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诉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七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管理机构由下列部门组成: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九条本公司设职会计名,职出纳名。公司的财务制度按中华人名共和国的法律和财务规定,结合有关政策予以制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公司财务负责人是第三十条本公司每月按期将财务会计报表送交各股东,供股东查阅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另外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资本。第三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三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六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经营期限满年即行解散,并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如需延长则在经营期限届满前75日作出决议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解散:(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二)投资者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改善的可能;(五)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决定终止;(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七)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八)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解散的,须在15日内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前条第(七)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前条第(八)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三十八条公司宣布解散时,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进入清算阶段。具体清算要求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第七章公司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因国家规定或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须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应遵循下列章程修改程序:(一)全体股东(或董事会)对章程修改内容进行充分讨论。(二)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新章程须在股东会上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四)新章程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方能生效。第七章公司分支机构第四十条本公司下设各分支机构(一)机构名称: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住所: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二)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住所: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三)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住所: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四)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住所: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第八章-其他第四十一条其他规定事项及说明。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则按国家规定办理。浙江融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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